湖南,一初中男生,在春游时和女同学一起聊天,邻班一男同学发现后,认为撬了他的女朋友,让男生给他买烟赔礼道歉。男生买了烟,男同学并没有放过他,找了14个男生,把他堵在厕所猛揍,男生被打急眼,掏出刀子胡乱挥舞,造成两名同学重伤,一名轻微伤。检方认为,男生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法院这样判了!
8月17日,据看看新闻报道,小江是一名初中男生,因和女同学聊天,被另一男生胡某记恨。
胡某找了14名同学,在厕所里群殴他,小江被迫反击,伤了三名同学。
小江在参加在学校组织的春游活动中,和同班的一名女生坐在一起聊天。
这一幕,正好被隔壁班的男生胡某看到。
那名女生是胡某的女朋友,看着小江他俩坐在一起,顿时心生不满。
他认为,小江影响了他们的感情,心里就记恨上了。事后,他逼着小江买烟给他赔礼道歉。
小江不想惹事,就买了烟送给胡某,算是道歉,认为这件事就翻篇了,毕竟初中阶段学习最重要。
胡某接受了香烟,却又反悔了,一会说烟不好,一会又说小江道歉不诚恳,就是要找茬揍他一顿才算完。
小江也是犟脾气的人,他认为自己没有做错,道歉是因为不想惹事,就没再搭理胡某。
第二天早读课前,胡某联合小江班上的孙某和其他几个男生,把小江喊到厕所,威胁要找他的事。
小江虽然面对好几个男生,但不甘示弱,也不服气,把孙某他们气坏了。
早读下课后,小江去上厕所,没想到那伙人正等着他,他们仗着人多,对小江推搡、拉扯,还狠狠的踹了他一顿。
但小江并没将这事告诉老师,心想吃点亏就忍了,事情闹大了对谁都不好。
而那伙男生,却以为小江软弱可欺,还想找他的茬。
在下了第二节课后,孙某又约了其他男生打了小江一顿。
如果小江这时候意识到危险,向老师或者家长求助,后面的事情可能就不会发生。
但他谁也没告诉,认为自己能解决。
中午放学后,胡某又指使孙某,叫了7个男生到教室里找到小江,另外还有8名男生,等在厕所里动手。
小江一看事不好不想去,但被这伙人威胁,就跟着去了厕所。
他顺手把一把用来拆药瓶的折叠小刀,藏在衣袖里,被迫跟着孙某等人去了厕所。
果然,胡某他们早就做好了准备,小江刚踏进厕所就被陈某从后面勒住脖子。
把他摔倒在地,骑在他的身上殴打,另外十几人一拥而上,对着小江又踢又踹。
小江被打急眼了,觉得自己再不自保,就有可能被他们打死。
他随手掏出折叠刀乱挥,捅伤了骑在他身上的陈某甲,划伤了另一名打人的吴某。
殴打持续了1分多钟后,受伤的陈某甲等人都跑了,小江从地上爬起来。
站在他背后的陈某乙,上去就抽了他一耳光,小江这时面对15人的殴打,已经被打的失去理智,回头对着陈某一的腹部就是一刀。
其他的男生又对着小江殴打后,才纷纷离开。
陈某甲、陈某乙和吴某,被送到学校医务室救治。
经鉴定,陈某甲和陈某乙为重伤2级,吴某为轻微伤。
之后小江投案自首,检方指控小江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法庭上,小江及其辩护人认为,小江在遭受多达15名同学的霸 凌时,实施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江是在被众人围殴、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情况下,被迫进行自卫反击,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20条: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小江在被15名同学围殴、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实施反击,符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条件。
反击行为,仅针对实施围殴的同学,未伤害无关人员。
15人持续殴打,可能被认定为,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因此小江造成伤亡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
法院认定,小江在生命受到威胁时反击,且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17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 杀 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等应当负刑事责任。
若小江案发时已满14周岁,需对故意伤害承担刑事责任;若未满14周岁,则不负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无罪的核心依据,是正当防卫,而非年龄因素。
即使小江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仍不构成犯罪。 检方认为,小江应向老师求助,而非自卫,但法院认为,在15人围殴的紧急情况下,求助可能无法有效制止侵害,自卫是合理选择。
小江在刺伤两人后停止攻击,未继续扩大伤害,符合"必要限度"要求。
校园 霸 凌行为本身就已违法,小江的反击,客观上也起到了制止不法侵害的效果,符合法律的防卫导向。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小江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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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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