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阳,女子醉酒后报警称被邻居强 奸未遂,警方将女子邻居刑拘后,邻居妻子找人给了女子4万元,取得了女子的谅解。事后,检方以证据不足对女子邻居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女子邻居夫妻二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女子还钱,但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女子甘某与男子孙某系邻居关系。 2022年2月19日凌晨,甘某在醉酒后报警称被孙某强 奸但未遂。 当警方接到报警后便出警,而后于2022年2月23日将孙某刑拘。 随后孙某的妻子便找人与甘某调解,而后于2022年3月5日,在民警的主持下赔偿甘某40000元,与甘某达成和解,甘某出具撤诉谅解书,表示不再因此事追究孙某的任何法律责任,并表示对孙某的行为进行谅解。 因孙某涉嫌的是公诉案件,即便取得甘某的谅解,但是也仅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考虑,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警方调查完毕后,在2023年9月12日将案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2023年12月22日,检方审查后,认为警方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遂决定对孙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随后不久,孙某夫妻二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甘某还钱,遭拒后,一纸诉状将甘某告上法庭。 认为: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由此可知,不当得利的主要依据之一就是一方获取利益无法律依据。 具体到本案,孙某在被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下,由其妻子与甘某达成和解协议情况下向甘某支付赔偿款40000元,以取得甘某的谅解,故甘某取得案涉款项具有相应的法律上的原因,甘某不构成不当得利。 综上,最终驳回了孙某夫妻二人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孙某夫妻二人不服又提起上诉。 孙某夫妻二人认为:第一、《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涉案款项是孙某妻子在丈夫孙某被甘某控告犯罪、孙某被警方刑拘的情况下作出的付款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不是其真实意愿,属于无效行为。 第二、在案证据证明,甘某第一次带人闯入孙某屋内威胁殴打孙某,警方介入后甘某明确表示不是孙某对其实施犯罪,据此足以推定甘某应当知道孙某未实施犯罪行为,但其又控告孙某犯罪,造成孙某被刑事拘留,迫使孙某妻子在不知情情况与甘某和解并违背心愿给付甘某40000元。 甘某明知孙某无犯罪事实而控告并取得赔偿款40000元又拒不退还,该行为亦有违诚信友善价值观念、公序良俗。 第三、在案证据证明孙某无犯罪事实,案涉赔偿款产生之依据自始就不存在,甘某无端获取孙某夫妻40000元赔偿款也就无法律根据,依法应予返还。 面对孙某夫妻二人的上诉,甘某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孙某夫妻二人的上诉,维持原判,辩称:谅解书是在警方的见证下进行,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的事由,同时本案也早已超过除斥期间,检方的不起诉决定书并不代表孙某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强制猥亵动机和事实等等。 并提交了警方对张某甲、张某乙的询问笔录,拟证明孙某当天认可对甘某实施侵犯行为。 对此,孙某夫妻质证意见是,是对其他人作的询问笔录,不知道相关情况。 二审法院判了!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同时认为甘某二审期间提交的2份询问笔录,与本案存在关联,对询问笔录的关联性予以采信。 认为,警方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依据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能够足以认定孙某达到刑事拘留的程度和条件,才予以刑事拘留,并非甘某的控告就予以刑事拘留; 而检察机关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而非明确认定没有犯罪事实,孙某也并未提交公安机关对其本人的讯问笔录,且孙某的妻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孙某被刑事拘留情况下,自愿签订调解书并支付40000元,取得甘某的谅解书,即事出有因。 同样认为孙某夫妻二人主张不当得利的请求不能成立,最终驳回了孙某夫妻二人的全部诉请。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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