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34岁男子经发小的介绍,与一女子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男子才发现,妻子与发小竟然是情人关系。男子大怒提出离婚,经民警协调,前妻与发小退还彩礼、金首饰等共计22.8万元。可男子越想越觉得不对劲,怀疑对方是骗婚,欲追究其刑事责任。
7月16日,扬子晚报报道,男子刘某因为平时忙于工作,30多岁了还没有另一半。
2024年12月刘某的发小,刘某某在得知刘某至今未婚后,主动介绍石某给刘某认识。
刘某与石某聊了一段时间后,彼此感觉还可以,刘某给石某买了金首饰,给了彩礼,两个人在2025年1月登记结婚。
结婚之后,刘某与刘某某依旧保持联系,双方经常在一起吃饭。
在一次吃饭的过程中,刘某某的女友告诉刘某,平时的时候一定要管一管石某,不要让她有事没事就给刘某某打电话。
刘某当时并没有多想,毕竟石某还是刘某某介绍给他的,于是便将刘某某女友的话转述给石某。
石某怒不可遏,来到刘某某的家中,两个人因此发生争吵并升级为肢体冲突,报警之后,刘某来到派出所。
在派出所内,石某声称,与刘某某是情人关系。之所以与刘某结婚,是为了骗取财钱。
石某还说,只要结婚满半年,支付的彩礼就要不回来了。
虽然石某在事后又称,说“骗婚”的话是气话,不过刘某已经决定与石某离婚。
经过民警的协调,三方达成了一致,刘某某与石某退还刘某支付的金首饰,彩礼等,共计22.8万元。
可即便如此,刘某越想越觉得不对劲。怀疑对方存在骗婚行为,准备追究两个人的刑事责任。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刘某与石某已经登记结婚,且有共同生活,是否还应该退还彩礼?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刘某某本就与石某存在情人关系,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刘某某将石某介绍给刘某之前,隐瞒事实,并在两人婚后继续保持关系,石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
另,刘某与石某共同生活时间短,彩礼数额过高,作为非过错方,刘某有权要求退还彩礼。
第二,如果刘某某与石某存在骗婚行为,将会承担什么刑事责任呢?
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如虚构身份或经济状况、隐瞒重大疾病等方法,借结婚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旦石某与刘某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那么其行为就已经构成了诈骗罪,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将会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石某先是自己供述是与刘某某合伙骗婚,事后又否认,这种前后不一的表述,是否违法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其构成“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石某作为一名成年人,不仅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应该为自己说出的话负责,如果石某的供述,是为了逃避责任,那么石某就构成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同样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