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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子和丈夫一起买了一套千万豪宅,因压力过大女子向娘家借款108万还贷,结果

上海,女子和丈夫一起买了一套千万豪宅,因压力过大女子向娘家借款108万还贷,结果3年后女子和丈夫离婚,房子给了前夫,前夫却不愿还女子借娘家的108万,女子一怒之下起诉前夫,索要108万及3万元利息。

据7月15日极目新闻报道, “女子替前夫还贷40万被指自作多情” 这一话题登上热搜,引发了广大网友的热烈讨论。

案件起源于婚后夫妻共同贷款购置的一处价值千万的豪宅,由于房子贷款金额高昂,两人最终对于贷款不堪重负,这期间女方还在无奈之下向自己的母亲借款68万,其中67万元用于偿还房贷,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三年后,两人的感情便走到了尽头,经法院判决,离婚后房子归男方一人所有,剩余房贷也由男方负责偿还,同时男方需支付女方一笔房屋折价款。可离婚后,男方却迟迟不肯偿还房贷,导致逾期,银行多次催收均无果。

此时,由于女方也是共同贷款人,银行的催还通告也发到了她的手中。为了不让自己的信用受损,女方在无奈之下再次向母亲借款40万元,替前夫偿还了已到期的房贷。本以为前夫会感恩,可当女方多次向前夫索要这笔款项时,却均遭到推脱。

愤怒的女方一气之下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还贷的款项111万元(含第二笔借款部分利息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在审理过程中,男方辩称女方借钱时离婚判决还未生效,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且自己从未同意她借钱,即便存在借款也应是无息的。

那么法院针对二人的情况对此进行了怎样的判决呢?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此案件里,女方婚内为偿还房贷向母亲借款67万元。房贷属于维系家庭居住这一基本生活需求的支出,符合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范畴,所以这部分借款被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假设夫妻一方背着另一方在外举债,用于购买奢侈品、个人赌博玩乐等非家庭日常生活用途,且未得到另一方追认,同时债权人也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这笔债务通常就会被界定为个人债务。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即便这对夫妻在离婚判决中对房产等财产进行了分割,明确房子归男方,剩余房贷由男方负责偿还,可银行作为债权人,在男方逾期不还房贷时,依旧有权依据此规定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因为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的约定,仅仅在夫妻双方内部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对抗外部的债权人。

在该事件中,女方替男方偿还了部分房贷后,依据此条文,有权向男方追偿自己代为偿还的款项,最终法院也判决男方偿还女方相应款项及部分利息损失 。

最终,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男方偿还女方款项73.5万元,并赔偿部分利息损失。

这起案件不仅给当事人上了一堂深刻的法律课,也为广大民众敲响了警钟。在婚姻关系中,涉及财产和债务问题时一定要谨慎对待。无论是婚前财产公证,还是婚内关于债务承担的明确约定,都能在婚姻出现变故时,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当面临离婚后的债务纠纷时,要相信法律,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要被外界的舆论所干扰。在情感与利益交织的现实中,我们都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明确法律边界,守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