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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通山,一位69岁大爷存放在自家猪圈里整整八年的实木棺材,突然不见了。报警后,

湖北通山,一位69岁大爷存放在自家猪圈里整整八年的实木棺材,突然不见了。报警后,发现这口沉重的大棺材竟是被两个小偷用三轮摩托车给偷走的。他们连夜将棺材运到了隔壁县,还胆大包天地把棺材藏进了其中一个小偷家族的祠堂里,就摆在祖宗牌位前。小偷交代,偷棺材是想转手卖掉换钱,但还没来得及出手就被抓了。目前,两人已被行政拘留。   7月12日,据九派快讯报道,2025年7月7日清晨6时,彭家垅村69岁村民陈某华(化名)存放在自家猪圈内的一副柏木棺材深夜被盗。该棺材系老人8年前亲自购置以备“身后事”所用,长2米、重达300斤。   报警后,民警赶赴现场发现,猪圈地面遗留明显拖拽痕迹。鉴于棺材体积庞大、重量惊人,警方判断作案需借助运输工具。   在调取周边监控发现,7月7日凌晨1点50分,一辆三轮摩托车曾在案发现场附近出现,行迹可疑。随后,警方追踪该车轨迹跨县进入邻近的阳新县龙港镇,最终消失于白岭村乡道。   民警立即赶赴阳新县,在黄桥村发现被遗弃的嫌疑三轮摩托车,但车主信息不明。侦查一度受阻。   扩大走访范围后,发现村民张某近期常驾驶类似三轮摩托车,有重大嫌疑,其有盗窃前科,刚刑满释放。   警方于张某家族祠堂内发现被盗棺材,棺材停放在祖宗牌位前,其底部残留泥渍经比对与陈某华家猪圈地面痕迹吻合。   面对证据,张某供认其伙同本村张某全共同实施盗窃,意图将棺材转卖牟利,但未来得及销赃即被抓获。   目前,张某、张某全二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有人说,警方是以行政拘留对张某等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还提到后面结合具体情况改变强制措施方式,是不是说明张某等二人不一定涉刑呢?   从法律角度,张某等二人的行为肯定是盗窃行为,但是要结合二人盗窃数额、次数等,综合判断是属于治安违法还是刑事犯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结合湖北地区的司法文件,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被盗棺材是69岁老人陈某华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具有明确经济价值,而盗窃罪保护的“公私财物”包含此类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物品,完全符合盗窃罪的客体要求。   作案时,张某等二人趁深夜用三轮车盗走棺材,转移至外县藏匿,具备“秘密性”。而棺材已脱离原主人陈某华控制,从猪圈消失,并被藏于嫌疑人控制的祠堂,符合非法占有目的。   同时,张某、张某全均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明知棺材系他人所有,仍实施盗窃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   关键是,陈某华的棺材到底值多少钱?如高于2000元,则达到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张某等二人将被转为刑事拘留,并追究刑事责任。   有人说,棺材就是几个木头制作而成,应该不值多少钱,张某等二人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也不见得,关键还是如何公平、合理地确定这副特定棺材的“价值”?是按原材料计价,还是考虑其特殊用途和附加值?   在实务中,可以采取成本法即重置成本,即考虑制作同类型、同材质、同规格新棺材所需的必要费用,包括柏木原料费、人工费、合理利润等。这相对客观,但可能忽略陈某华特殊情感。   还可以采用市场法,也就是寻找类似二手棺材或定制棺材的交易价格参考。但此类物品交易市场不活跃,可比性差。   在确定价值过程中,或需要考虑棺木的特殊价值。即这个棺木是陈某华作为一件为自己定制、存放多年、承载重大精神寄托和风俗意义的物品,其价值显然远超同等重量的柏木原料。   在鉴定时,应承认特殊性,不能机械地仅按木材市场价评估,需认识到其为“完成品”且服务于特定丧葬目的。   如考虑到棺木作为一件具备完整使用功能的、符合当地习俗的丧葬用品的价值,这将使得被偷棺木的价值会远超普通重置成本计算的金额。   所以,张某等二人偷到棺木价值可能超出2000元,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即便张某等二人偷盗行为达不到刑事追诉标准,其行为也属于治安违法,依法可以追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张某等二人盗窃他人棺木,且寄托了被害人特殊情感,价值不菲,而张某有前科,结合第20条规定,可以从重处罚。即,可以对张某等二人顶格处罚15天拘留及1000元罚款。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