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广东东莞。郑女士向《正在新闻》反映自己在休产假期间被同道精英(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猎聘)强制辞退。
郑女士称自己于3月10日开始休产假,至9月3日结束,却在7月3日收到猎聘公司发来的劳动合同终止书,当晚自己在猎聘的工作账号便被删除。
合同终止书上显示公司曾与郑女士在6月26日协商将劳动关系、社保公积金缴存至第三方公司,所有待遇保持与公司一致,但郑女士不同意换签。
郑女士称不同意换签原因是27日自己线下导航该第三方公司并未找到实际办公地址。
老员工告知郑女士该第三方公司只有注册,但并无实际办公地点,属于“空壳公司”。
同日(6月27日),郑女士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反映了自己的遭遇。
7月11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城分局向郑女士回信称,“因公司办公地点已无人办公且无法联系上企业,建议郑女士通过劳动仲裁申请经济赔偿金。”
同时劳动局工作人员称,经查询该第三方公司存在风险,让郑女士不要转移,不然到时候找不到人。
猎聘公司于7月3日向郑女士发送的电子离职证明显示,郑女士任职时间为2023年5月8日至2025年7月3日,离职原因是个人原因申请辞职,郑女士表示不承认这个说法,自己并未主动申请辞职,也并未得到应有的赔偿。
郑女士表示自己处于“三期状态”(孕期、产期、哺乳期),公司在向自己发了劳动终止合同之后并未给任何赔偿,“这不应该是一个上市公司的做法。”
同时,该通知书显示,因公司已停止开展业务,计划于2025年7月前完成注销(实际开始注销日期为2025年7月1日)。
郑女士称企业想通过注销的方式来逃避经济赔偿,这是不对的,公司知法犯法。
《正在新闻》查询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员工存在严重违纪等特殊情况。
公司单方面开具“个人原因辞职”的离职证明,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关于如实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规定。
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有明确的赔偿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据天眼查显示,同道精英(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成立于2022年1月,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是一家以从事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为主的企业。
负责人为李晓峰,经营范围为凭总公司授权开展经营活动。
参保人数信息显示,2024年该分公司参保人数为13人。目前是存续(企业依法存在并继续正常营业)状态,暂未有注销公告。
同时郑女士透漏称,该公司在今年二月份开始已陆续将员工全部辞退,自己的同事也在申请劳动仲裁,并表示在二月份到三月十日辞退期这段时间,因为在孕期的缘故只有自己一人在上班。
针对此事,7月14日,《正在新闻》致电该公司的HR张女士及销售总监郑先生致电询问时,双方均表示不清楚、不方便透露,随后挂断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