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西藏工商联)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投标业绩数据自动抓取规则的通知
各招投标交易主体、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25〕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智能化招投标电子交易系统对投标企业及项目经理工程业绩的自动抓取规则,保障招投标公平公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据抓取依据与原则
(一)所有工程业绩数据(含企业及项目经理业绩)统一来源于住建部“四库一平台”及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投标人须在投标前完成平台数据维护与确认。未按上述要求完善信息的业绩,系统将判定为无效数据。
(二)评审过程中,若投标文件提供的业绩与系统抓取数据不一致,以智能化系统抓取数据为准。
二、工程业绩数据要素完善要求
投标企业需确保以下核心信息在平台中完整、准确:
(一)房屋建筑工程业绩要素
序号
要素
数据来源(四库一平台)
认定标准
1
合同金额
竣工验收信息栏登记的实际造价
以竣工验收载明的金额为准
2
时间
竣工验收信息栏登记的实际竣工验收时间
以竣工验收载明的竣工时间为准
3
工程面积
竣工验收信息栏登记的实际面积
以竣工验收载明的面积为准
4
工程用途
工程基本信息栏的工程用途(工程用途分类须严格按平台16类选项填报)
需明确至二级分类(如:居住建筑→商品住房)
5
区域位置
项目登记的行政区域代码
以平台登记代码为准
6
地面层数
项目单体信息中的层数记录
以单体信息数据为准
7
地下面积
项目单体信息中的地下面积记录
以单体信息数据为准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绩要素
序号
要素
数据来源(四库一平台)
认定标准
1
合同金额
竣工验收信息栏登记的实际造价
以竣工验收载明的金额为准
2
时间
竣工验收信息栏登记的实际竣工验收时间
以竣工验收载明的竣工时间为准
3
单项工程合同金额
项目单体信息中的实际金额
以单体信息数据为准
4
工程用途
工程基本信息栏的工程分类(工程用途分类须严格按平台13类选项填报)
需明确至具体类型(如:道路、综合管廊)
5
区域位置
项目登记的行政区域代码
以平台登记代码为准
三、执行时间
本规则自2025年7月13日00:00起正式实施,适用于全区房屋市政工程智能化招投标项目。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7月11日
三审:多布杰
二审:田方方
一审:刘海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