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南,男子在KTV上厕所,突然听到女厕所传来一声尖叫,男子怕出事,连忙跑到女厕所,男子了解了事态后,便拖着醉酒男子往外走,可是由于醉酒男子走路不稳,导致头被撞到,于是醉酒男子要求男子赔偿各项损失1.1万余元。男子不干,说自己只是热心群众,见义勇为而已。
2024年10月2日晚上10点,潘某在KTV里和朋友推杯换盏,酒酣耳热之际起身去洗手间。也不知是酒精上了头,还是灯光太迷离,他一头扎进了女卫生间。里面正在如厕的李女士被这不速之客吓了一跳,见潘某不仅不走,还跟自己争执起来,情急之下便大声呼救。
这声呼救,恰好被路过的杨某听见。他迅速赶到现场,一看情况就明白了七八分。想跟醉醺醺的潘某讲道理显然行不通,杨某便直接上手,想把他从女卫生间里拉出来。
谁知就在这拉扯中,潘某脚下一个踉跄,身体失控摔倒在地,脑袋不偏不倚地磕在了门框上,顿时鲜血直流,朋友们闻讯赶来,赶紧把受伤的潘某送进医院,也报了警。潘某住院8天,花了2300多元医药费。警方介入调查后,认为这事儿够不上违法,便终止了调查。
本以为事情到此为止,可潘某心里这口气咽不下去。他一纸诉状将杨某告上法庭,说杨某侵犯了他的生命健康权,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近1.2万元。杨某觉得自己很冤,辩称自己是听到求救才出手,纯属见义勇为,压根没有伤人的念头。
潘某却不这么看,他洋洋洒洒列出了几条理由:一是自己只是误入,杨某本可以温和劝离,却偏要暴力拖拽,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二来,自己是喝醉了,并非有意耍流氓,而杨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能预见到强行拖拽可能导致人摔倒受伤。
还有第三条,杨某的行为根本不是什么“紧急避险”,就是处理方式不当。最后他还强调,警方不追究刑事责任,不代表民事上就没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潘某醉酒闯入女厕,本身就侵犯了他人隐私,扰乱了公共秩序。杨某听到呼救后将他带离,是必要且正当的行为。至于潘某受伤,一方面没有证据表明杨某是故意或过度施暴,另一方面也是潘某自己因醉酒站不稳导致的,算是一个意外。
因此,法院认定杨某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更有意思的是,一审法院还引用了“紧急避险”的条款,认为险情是潘某自己造成的,他作为始作俑者,理应自己承担后果。最终,法院驳回了潘某的全部诉求,潘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再次确认了案件事实。法院指出,根据潘某自己的陈述,他当时虽醉但有意识,却无视性别标志闯入女厕,与人发生争执还不肯离开,主观过错非常明显。
而杨某的行为,是在紧急情况下制止不当行为,具有正当性。法律不能对一个挺身而出的人过分苛责,要求他在那种紧张时刻还能完美计算自己的用力大小。
不过,二审法院也做了一个重要的纠正:它明确指出,一审法院适用“紧急避险”的法律条款不当。这个案子,核心在于杨某的行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而非避险。尽管法律适用上存在瑕疵,但判决结果是正确的。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给所有人都提了个醒,醉酒不是免罪金牌。作为一个成年人,就得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喝多了出格犯错,照样要承担法律后果。潘某的遭遇,就是最好的例子。
法律给“热心肠”撑了腰。法院的判决保护了杨某这样的施救者,没有让他因为一个意外而“好心办坏事”还惹上官司。这无疑是在鼓励更多的人在关键时刻能有勇气站出来。
这个判决也清晰地表明,法律维护的是社会公序良俗。无论是有意还是“误闯”,只要行为越界,侵犯了他人权益,就别指望能被轻易谅解。法律的天平,最终没有偏向那个“受伤”的闹事者,而是保护了那个挺身而出的普通人。这本身,就是对社会正气最好的鼓励。
法院的判决很公正,这名男子自己的过错更大,杨某并没有故意或过度使用暴力,不用承担责任!这件事提醒大家,喝醉酒不是犯错的借口,自己的行为得自己承担后果。
信源:裁判文书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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