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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宜兴,一34岁男子手部划伤,去医院就医,以为处理完就能回家,没想到医生要求住

江苏宜兴,一34岁男子手部划伤,去医院就医,以为处理完就能回家,没想到医生要求住院,第二天稀里糊涂给开了一沓化验单,更可气的还有膀胱、前列腺等检查项目,家属不能理解,找医生询问。对方称:说了你也不懂,这都是常规检查!

杭州网7月1日报道,34岁男子手被玻璃划伤,医生称要住院,还开出前列腺等多项“奇怪”检查,家属质疑后又改口可不做。

朱先生换玻璃时,不小心把手划了个口子,他以为按一会就没事了,可血流不止,就去附近的医 院处理伤口。

经过专业的消毒清洗,过程中在伤口处还发现玻璃碎片,朱先生还暗自庆幸,多亏来医 院,要不然这手都得感染。

处理缝合完毕,朱先生打算回家,没想到医生说得住院观察。

朱先生觉得没必要,不就是手划了个口子,没有那么娇贵,到时候按时来换药就行。

可医生严肃地告诉他,手上的伤口很深,发现异物容易感染,观察一晚,没问题就可以出院。

朱先生一听,那就住一晚,真要感染就麻烦了,听医生的,快点好就比啥都强。

家属跑前跑后,交完押金办了住院。

没想到,第二天一早,医生给开了一沓检查化验单。

朱先生一头雾水,手坏了,无非就是换药消毒,怎么还做这么多检查?

他打开一看,都气笑了,肝 脾 肾 胰腺,更离谱的还有膀胱,前列腺等检查。

家属当时就来气了,我们是来看手的,五脏六腑又没受伤。

朱先生也打算问个明白,就拿着这沓化验单找医生问清楚。

医生正忙着写单子,淡定地听他们说完,抬头看了他们一眼。

不耐烦地来了一句:跟你们说了你们也不懂,这都是住院常规检查。

朱先生也来犟劲,就算没读多少书,也知道自己是来治手的,不是来做全身体检的。

护士见气氛有些紧张,赶紧解释,做检查也是多了解身体状况,有好处没坏处。 医生见朱先生不松口,来了一句不想查就不查。 朱先生心里不痛快,这要是不细看单子,这套检查下来得花多少钱,谁家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

不相干的检查一概没做,腰不疼背不过,30多岁前列腺更没问题,看着红肿的手,他还是给手拍了个片子。

这一看不要紧,伤口没处理干净,里面还有玻璃渣,得重新处理。 朱先生当时就炸了:合着昨天医生光顾着琢磨开检查单,伤口里的玻璃渣愣是没清干净。

这操作,正经活儿没干好,净琢磨些没用的。

二次清理,把缝好的伤口又打开,可能是麻药劲小了,朱先生咬牙忍着,一声没吭,就怕再落下玻璃渣。

看着朱先生疼的脸刷白,家属又心疼又生气,受伤的手没看明白,奇怪的单子开一堆,一问还闲啰嗦。

朱先生对此次就医经历非常不满意,进行了投诉。 投诉电话里,院 方回应:住院患者都要做一些常规检查。

朱大哥气得不行,血常规尿常规算常规,前列腺也算常规?对方又改口:年纪大的患者通常会查这个。

这话更让朱先生窝火,自己才34岁,没任何症状,这常规明摆着是给过度检查找的借口。

对出朱先生的二次手术费用,负责人表示可以协商减免。 这莫名多出来的检查,到底是为了看病,还是为了别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务人员未提前告知,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生为手部划伤的朱先生开具膀胱、前列腺等检查项目,却未事先向其说明这些检查的必要性和目的,违背了患者的知情权。

当朱先生询问时,医生仅以“常规检查”敷衍,未履行告知义务,若朱先生因这些不必要的检查产生损失,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

朱先生对检查项目提出疑问后,医生态度不耐烦,未给予合理说明,不符合条例中关于医患沟通的要求。

当地相关部门引起重视,给出不一样的回应,可以不用做检查。

手部划伤本是小伤,医生却在关键的伤口清理上敷衍了事,

反倒在无关检查上大费周章,如此本末倒置,表现出个别医疗行为,重流程轻实效,重收益轻需求。 医生一句说了你们也不懂,不仅是对患者知情权的漠视,更是职业素养的缺失。

住院常规检查并非不能做,但需基于病情关联和患者同意,将膀胱、前列腺检查强加到手部外伤患者身上,显然超出了合理范畴。

更讽刺的是,本该细致处理的伤口却残留玻璃渣,为此患者二次遭罪,这种“捡芝麻丢西瓜”的操作,让医 患信任荡然无存。 医 疗的本质是治病救人,只有守住职业底线,才能让患者敢看病、放心治。

对此,你怎么看呢?

信源:杭州网 2025-07-01

评论列表

解意
解意 1
2025-07-02 20:30
那个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