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市场
今日A股呈现结构性分化特征,沪深两市全天成交额1.47万亿,较上个交易日缩量208亿。盘面上,市场热点较为杂乱,个股上涨和下跌家数基本相当。盘面上,31个申万一级行业中有28个行业上涨,其中国防军工,传媒,通信行业领涨,非银金融,银行,交通运输行业领跌。沪市在金融、周期板块支撑下跑赢深市,而科技成长股表现疲软,反映出市场在政策预期与估值压力之间的权衡。
今日计算机、传媒、通信等科技板块微跌,主要受两方面因素压制:一是科技50指数PE达43.37倍,处于历史高位区间,短期资金获利了结压力显著;二是美联储降息预期延后至9月,压制成长股估值修复空间。相反,医药生物板块受政策利好驱动,创新药概念资金净流入16.85亿元,叠加医保局《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落地,推动化学制药、生物制品涨幅居前。银行板块则凭借高股息防御属性,叠加降息预期下的息差改善逻辑,成为资金的避险港湾。在经济增速趋稳、无风险利率下行的背景下,高内在回报率资产的股息优势凸显。
7月有三个因素将影响市场。一是7月政治局会议。市场对消费刺激、地产纾困等稳增长政策的预期升温。若政策力度超预期,可能带动周期股补涨;反之,若政策仅维持现有节奏,市场或重回结构性行情。二是中报业绩。科技股短期走势取决于业绩验证。以AI算力为例,若二季度营收增速超预期,可能缓解估值压力;反之,若部分企业业绩不及预期,估值消化或引发板块进一步调整。三是国际环境与地缘风险的扰动。7月9日中美“对等关税”暂停到期,紧盯谈判结果。同时,美联储7月议息会议对降息路径的表态,将影响外资风险偏好。此外,中东局势反复可能推升黄金、油气等避险资产价格。
截至收盘,今日上证指数收于3457.75点,上涨0.39%,成交额为5536亿元;深证成指上涨0.11%,成交额为9125亿元;创业板指下跌0.24%。今日两市上涨个股数量为2628只,下跌个股数为2542只。
从风格指数上来看,今日各风格表现不错,其中周期风格的个股涨幅最大,成长风格的个股表现最弱。近期风格转换较为明显。
盘面上,31个申万一级行业中有20个行业上涨,其中综合,医药生物,银行行业领涨,涨幅分别为2.60%,1.80%,1.53%。计算机,商贸零售,通信行业领跌,跌幅为1.18%,0.79%,0.45%。
从风险溢价指数来看,风险溢价率在历史上处于均值+1倍标准差之上时,A股往往处于底部区域。目前风险溢价率为3.38%,高于一倍标准差。风险溢价指数近期小幅震荡,后期市场仍有扰动,但下行空间相对可控,建议投资者择机分批布局。
(注:数据更新至前一交易日,风险溢价率越大,表明配置股票的性价比越高;反之,则配置债券的性价比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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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一:两部门印发《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其中提出,支持医保数据用于创新药研发。加强医疗、医保、医药三方信息互通与协同,做好医保数据资源管理,推动医保领域公共数据资源利用。在确保数据安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探索为创新药研发提供必要的医保数据服务。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做好疾病谱、临床用药需求等数据归集和分析,开发适配创新药研发需求的数据产品,支持医药企业、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合理确定研发方向、布局研发管线,提升创新效率。以下为《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全文:
为进一步完善全链条支持创新药发展举措,推动创新药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就医用药需求,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大创新药研发支持力度
(一)支持医保数据用于创新药研发。加强医疗、医保、医药三方信息互通与协同,做好医保数据资源管理,推动医保领域公共数据资源利用。在确保数据安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探索为创新药研发提供必要的医保数据服务。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做好疾病谱、临床用药需求等数据归集和分析,开发适配创新药研发需求的数据产品,支持医药企业、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合理确定研发方向、布局研发管线,提升创新效率。
(二)鼓励商业健康保险扩大创新药投资规模。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公司通过创新药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为创新药研发提供稳定的长期投资,培育支持创新药的耐心资本。
(三)加强药品目录准入政策指导。优化医保部门企业接待机制,畅通医保部门与创新药企业沟通交流渠道,有针对性加强创新药在药品目录准入方面的政策指导。上市申请获得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受理的创新药,企业可同步申请医保部门给予点对点政策指导。医保部门与企业可围绕药品目录准入涉及的主规格、参照药、支付范围等开展交流。
(四)统筹推动创新药研发。组织实施创新药物研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聚焦重大传染病、高发重大慢性病、儿童用药、罕见病等重点领域,推动药物研发相关任务落地实施并完善多部门联动的支持机制。发挥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作用,依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支持医药企业、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开展以创新药研发为导向的科研攻关。
二、支持创新药进入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和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
(五)健全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立足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临床技术进步,定期调整优化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以下称医保目录)。在坚持“保基本”的基础上,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创新药纳入医保目录。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必需的创新药,可商有关部门研究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可行路径。
(六)合理确定创新药医保支付标准。充分运用药物经济学、卫生技术评估等技术方法,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临床需求、患者获益、市场竞争、研发投入等因素,由医保部门与创新药企业谈判形成与中国国情和市场地位相匹配、符合药品临床价值的医保支付标准。提高医保谈判测算专业化能力水平,完善测算方法,更好体现药品的临床价值。优化续约规则,允许医保目录内创新药在销售超出预期、增加适应症等触发降价的情况下,通过谈判合理调整医保支付标准,可不高于简易续约规定的降幅,稳定企业预期。医药企业向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供应药品不受医保支付标准限制。
(七)增设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适应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需要,增设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以下称商保创新药目录),重点纳入创新程度高、临床价值大、患者获益显著且超出基本医保保障范围的创新药,推荐商业健康保险和医疗互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参考使用。通过协商合理确定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结算价,探索更严格的价格保密机制。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不计入基本医保自费率指标和集采中选可替代品种监测的范围。统筹做好商保创新药目录与医保目录的衔接。
(八)强化创新药真实世界研究。探索建立科学的真实世界研究方法,鼓励创新药开展真实世界研究,推动研究结果与药品目录准入、续约、调整医保支付范围等挂钩。研究制定创新药临床综合评价技术指南,推动评价结果拓展应用,不断提升医疗机构创新药配备使用能力。
三、支持创新药临床应用
(九)优化药品挂网程序。企业可自行选择创新药挂网首发受理省份,做好创新质量层次评价,自主合理定价,受理地按规则办理并承担管理责任。纳入医保目录和商保创新药目录的创新药,可按规定实行直接挂网,落实联审通办,采取申报沟通前置、简化资料要求、缩短办理流程、省域间快速协同等支持措施。省级集采机构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受理核验挂网申请、纳入平台、开通网上采购资格,提高挂网环节全流程服务效率。
(十)推动创新药加快进入定点医药机构。鼓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于药品目录更新公布后3个月内召开药事会,根据需要及时调整药品配备或设立临时采购绿色通道,保障临床诊疗需求和患者合理用药权益。不得以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等为由影响创新药配备使用。医保目录内谈判药品和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可不受“一品两规”限制。
(十一)提高临床使用创新药的能力。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创新药使用能力建设。鼓励行业学(协)会、医疗机构总结创新药使用经验,开展创新药临床使用培训,指导医师合理使用。统筹考虑药学服务产出等因素,研究编制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
(十二)完善创新药医保支付管理。对合理使用医保目录内创新药的病例,不适合按病种标准支付的,支持医疗机构自主申报特例单议。医保部门应简化程序、优化流程,按季度或月组织专家对特例单议病例进行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对相关病例实行按项目付费或调整该病例支付标准。
(十三)做好供需双方医保服务。完善“双通道”管理机制,加强创新药供应保障。推进“医保药品云平台”建设应用,为医疗机构和患者提供药品需求快速响应、信息便捷查询等服务。未按要求配备、供应的药品按程序调出医保目录。统筹实施医保基金预付政策和即时结算政策,提高医保基金结算效率。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与企业结清款项。
四、提高创新药多元支付能力
(十四)发挥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功能。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互助等将创新药纳入保障范围,推动企业和个人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支持困难群众使用创新药。医保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给予数据共享、结算清分等方面的合作支持,相关商业健康保险保障范围内的创新药应用病例可不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经审核评议程序后支付。
(十五)促进创新药全球市场发展。发挥我国巨大产能、超大市场和丰富经验的优势,在国际交流合作中主动宣传推介中国创新药发展成果。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地区探索面向东南亚、中亚和其他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搭建全球创新药交易平台,加强国际推广。支持创新药企业借助香港、澳门相关优势,促进中国创新药走向世界。鼓励更多创新药进入中国市场,更好满足群众用药需求。
五、强化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医保与卫生健康部门的工作协同,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形成从需求端拉动创新药发展的合力。加强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举措,并与相关改革试点工作做好政策衔接配套。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营造支持创新药发展的良好氛围。强化医保基金监管,全面落实药品追溯码医保监管应用,加强处方流转全流程监管,将创新药支付纳入基金监管重点范围。
新闻二:创业板迎利好!明确“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
6月30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8号——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本次发布的《指引》共13条,明确了“轻资产、高研发投入”企业认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具体认定标准、负面情形、信息披露要求、核查要求以及募集资金监管要求等事项。
其中最受市场关注的是,符合相关标准的上市公司不再受30%补流比例限制,无需提前规划资本性支出项目,有效提升了相关公司融资灵活性,助推其加大主营业务相关研发投入。六大要点如下:
要点一:明确“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的认定标准
本次《指引》首先解释了“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的认定标准。
轻资产: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末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资产、长期待摊费用以及其他通过资本性支出形成的实物资产合计占总资产比重不高于20%的,可以认定为具有轻资产特点。
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指标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高研发投入特点:
(一)最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15%;
(二)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3亿元且最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3%。
要点二:设置负面情形
《指引》第六条明确指出,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的,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要点三:明确募集说明书中应披露的相关内容
《指引》第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下列内容:
(一)轻资产特点认定所涉及相关资产的具体构成、金额,以及占总资产的比重;
(二)最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及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总额;
(三)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本指引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的标准,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比例超过30%的合理性;
(四)本次募投项目研发支出的具体投向构成及测算依据、研发成果预计转化情况、研发的不确定性风险,以及研发内容与主营业务的相关性。
要点四: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要求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指引》指出,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并核查下列事项,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一)轻资产特点认定所涉及相关资产科目的具体确定依据及合理性,相关资产科目归集、核算是否合理准确;
(二)上市公司研发投入计算口径是否合理,研发投入的归集是否准确,研发投入相关数据来源是否可验证,研发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三)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本指引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的标准,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比例超过30%的合理性;
(四)上市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研发支出的具体投向、测算依据及融资必要性,以及研发内容与主营业务的相关性。
要点五:加强募集资金监管
《指引》要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及前募鉴证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及研发项目推进的情况。加强对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30%比例部分的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监管。
要点六:规定募资拟变更用途原则上应继续用于主营相关研发投入
此外,《指引》还规定,上市公司不符合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但是本次募投项目属于符合国家重大战略支持方向,用于研发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可以在充分论证合理性后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但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
另外,上市公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募集资金超过募集资金30%比例的部分,后续拟变更用途的,原则上应当继续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后续将紧紧围绕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这一关键着力点,支持更多符合“轻资产、高研发投入”标准的创业板上市公司积极利用该政策工具,推动典型案例落地,引导更多资源要素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聚集。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内容表述仅供参考,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
格上研究
转自:格上基金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