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第38个“6·26”国际禁毒日
今天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
10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昭示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一贯立场
警醒社会公众
增强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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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保某林等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跨境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依法从严惩处
被告人保某林
被告人邹某洪
被告人保某伟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被告人保某林与邹某洪共谋实施毒品犯罪,并纠集被告人保某伟参与。同月13日,保某林、邹某洪、保某伟驾车从寻甸县到达瑞丽市,后保某林购买一辆电动自行车准备用于运输毒品,邹某洪寻找货车欲通过货车运输毒品至昆明市。同月16日,保某林、保某伟携带毒资到境外购买毒品,因毒资不足,保某林安排保某伟留在境外做人质。次日凌晨,邹某洪按照保某林的安排到瑞丽市畹町镇接取毒品。当日8时许,邹某洪携带毒品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前,保某林驾驶汽车在后,途经瑞丽市瑞江路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邹某洪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上查获毒品海洛因17070.39克。2021年11月1日,保某伟在寻甸县被公安民警抓获。
裁判结果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保某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邹某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保某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保某林、邹某洪、保某伟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保某林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走私、贩卖大宗毒品属源头性毒品犯罪,历来是我国禁毒斗争的打击重点。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严惩源头性毒品犯罪,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被告人保某林等人向境外毒贩联系购买毒品并走私入境,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保某林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同时,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邹某洪死缓刑、被告人保某伟无期徒刑,这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正立场。
案例二
杨某堂等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多次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行极其严重
被告人杨某堂
被告人杨某科
被告人宋某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至2021年7月间,被告人杨某堂邀约被告人杨某科先后六次从境外和边境地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约24750克后运输至昆明市,贩卖给被告人宋某,宋某又将毒品运输至个旧市贩卖给他人。
2021年7月29日,杨某堂、杨某科再次从边境地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藏匿于杨某堂家中。同年8月9日,杨某堂驾车将部分毒品运输至昆明市,在与宋某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9710克,后又从杨某堂家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3796克。次日,杨某科在澜沧县被公安民警抓获。
裁判结果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堂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某堂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杨某堂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云南毗邻世界毒源地“金三角”,是境外毒品向我国渗透内流的主要通道,是我国禁毒斗争的主战场和前沿阵地。被告人杨某堂等人在近两年内多次从“金三角”地区购买毒品并走私入境进行贩卖,时间长、次数多,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杨某堂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同时,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科死缓刑、被告人宋某无期徒刑,有力打击了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案例三
范某祥、袁某雄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对毒品再犯、累犯依法从严惩处
被告人范某祥
被告人袁某雄
被告人冯某兴
被告人田某参
被告人尹某良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被告人范某祥伙同被告人冯某兴与境外毒贩联系购买毒品。境外毒贩通过他人雇用被告人袁某雄、田某参运输毒品,后袁某雄又纠集被告人尹某良参与。11月中旬,袁某雄、田某参受他人安排到瑞丽市接取毒品。同月28日,袁某雄、田某参、尹某良将两箱毒品从瑞丽市运输至昆明市,后将其中一箱毒品放在快递点被人取走。同月30日,范某祥通过银行转账给冯某兴毒资35万元;袁某雄、尹某良受他人安排接取毒资40万元。12月1日凌晨,袁某雄、田某参将另一箱毒品交给范某祥,并接取毒资9万元。后公安民警在昆明市一小区停车场将范某祥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汽车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0167.7克。当日,公安民警在芒市将袁某雄、田某参抓获,查获毒资48.95万元。
范某祥2007年10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8年4月15日刑满释放。袁某雄2003年11月20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6年12月3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20年2月9日。
裁判结果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范某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袁某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冯某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田某参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尹某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范某祥、袁某雄、冯某兴、田某参、尹某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范某祥、袁某雄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根据刑法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的被告人,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的,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某祥等人向境外毒贩购买毒品,被告人袁某雄等人受境外毒贩安排运输毒品,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且范某祥系毒品再犯,袁某雄系累犯、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对二人依法判处死刑,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累犯、毒品再犯坚决依法从严惩处的鲜明态度。
案例四
秦某华、易某辉贩卖毒品案
——依法惩处麻精药品犯罪
被告人秦某华
被告人易某辉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至5月,被告人秦某华通过“蝙蝠”“纸飞机”等聊天软件联系买家,采用“埋包”“丢包”等方式,在昆明市城区先后四十余次向他人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烟”烟弹,被告人易某辉多次受秦某华的安排向他人贩卖烟弹。5月27日,易某辉受秦某华的安排向他人贩卖烟弹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烟弹13颗。6月6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合川区将秦某华抓获。
裁判结果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秦某华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易某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秦某华、易某辉提出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依托咪酯是一种非巴比妥类静脉麻醉药物,2023年10月1日被国家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进行管制。根据法律规定,向他人贩卖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秦某华、易某辉明知烟弹中含有依托咪酯成分,仍通过聊天软件联系买家,采用隐蔽方式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人民法院对秦某华、易某辉依法判处刑罚,体现了对麻精药品犯罪的严厉打击。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切勿盲目追求新奇和刺激,自觉提高对新型毒品的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加强自我保护。
案例五
赵某阳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零包”贩卖毒品并容留他人吸毒,依法数罪并罚
被告人赵某阳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间,被告人赵某阳在砚山县平远镇以“零包”的方式,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05颗。2024年2月21日,公安民警将赵某阳抓获,从其家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8克。
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间,赵某阳多次容留多名吸毒人员在自己的汽车内和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裁判结果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赵某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赵某阳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零包”贩卖毒品是毒品犯罪的末端环节,助长了毒品的蔓延扩散,社会危害大。有的“零包”贩毒人员本身吸食毒品,为获得吸毒所需资金而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由此形成以贩养吸的恶性循环。被告人赵某阳是一名吸毒人员,为了满足自己吸毒所需,向多人“零包”贩卖毒品,并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数罪并罚。人民法院依法对赵某阳从严惩处,彰显了国家严厉打击“零包”贩毒、容留他人吸毒等毒品末端犯罪,遏制毒品蔓延扩散的坚定决心。
案例六
龚某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
被告人龚某文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被告人龚某文因患有痛风,为食用罂粟汁缓解疼痛在自家地里非法种植罂粟,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4年4月3日,龚某文又在自家地里非法种植罂粟456株,被公安机关发现并予以铲除。
裁判结果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文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龚某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罂粟是毒品原植物,是制取鸦片、海洛因等毒品的主要原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合法企业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私自种植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被告人龚某文2018年曾因种植罂粟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但其未汲取教训,再次种植罂粟,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予以惩处,彰显了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从严管控的鲜明态度,同时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莫以“药用”“食用”“观赏”等用途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七
黄某国贩卖毒品案
——利用“互联网+物流寄递”手段跨区域贩卖毒品
被告人黄某国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国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碾磨为粉末后装入饮料吸管内进行贩卖。2023年8月15日,黄某国在砚山县贩卖给秦某伟3管毒品甲基苯丙胺,秦某伟微信转账支付毒资人民币2100元。2024年6月9日,黄某国通过微信联系宋某聪贩卖毒品,将2管毒品甲基苯丙胺夹藏于茶饼内,通过快递寄往上海市,宋某聪微信转账支付毒资人民币1400元,后公安民警从上述茶饼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56克。同月10日,黄某国在马关县又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贩卖给秦某伟2管毒品甲基苯丙胺,收取毒资人民币1400元,后秦某伟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57克。次日,公安民警将黄某国抓获。
裁判结果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国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黄某国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快递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在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同时,毒品犯罪分子也利用“互联网+物流寄递”的方式贩卖毒品,加速了毒品的流通扩散。被告人黄某国多次利用微信联系贩卖毒品并收取毒资,通过快递寄送方式将毒品从云南跨区域寄到上海,属于利用“互联网+物流寄递”手段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对黄某国依法予以惩处,以正告毒品犯罪分子即使利用信息网络等隐蔽方式实施毒品犯罪,也难逃法律的惩处。
案例八
申某云贩卖毒品、洗钱案
——贩毒人员的“自洗钱”行为也构成犯罪
被告人申某云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申某云在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服刑期间,又被发现其在2023年5月至7月间,先后八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23年1月至7月间,申某云为掩饰、隐瞒其贩卖毒品所得收益,以其女儿名义开设微信账户,先后十一次收取他人支付的购毒款人民币16200元,后转移到其他账户提现使用。
裁判结果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申某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宣判后,被告人申某云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与毒品犯罪等七种上游犯罪数罪并罚。本案中,被告人申某云通过他人微信账户,将其贩卖毒品所得收益转账后提现使用,其行为属于典型的“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应与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在毒品犯罪中,认定“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其目的是实现国家对毒品上下游犯罪的全链条打击,以增强刑罚在毒品犯罪中的威慑效果,打消毒品犯罪分子“一夜暴富”的幻想,坚决让毒品犯罪分子“人财两空”。
案例九
天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依法从严惩处
被告人天某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日至5日,被告人天某多次容留未成年人甲某某等人在景洪市勐龙镇东风农场知青路58号自己经营的“哈市工作室”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2月5日,天某在其工作室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裁判结果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天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天某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毒品具有较强的成瘾性,一旦沾染,极易形成瘾癖,对心理和身体造成双重危害。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尚未发育成熟,吸食毒品对心理和身体造成的危害更大,严重影响其健康成长。被告人天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惩处,体现了对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同时也警示广大青少年认清毒品危害,远离毒品,拒绝毒品。
案例十
赵某利贩卖毒品案
——协助抓获其他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从宽处罚
被告人赵某利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3日,被告人赵某利在昆明市盘龙区公园道小区停车场向他人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9.5克,后又从其家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93克。次日,在赵某利的配合下,公安民警抓获贩卖毒品的上家张某川,从张某川家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10.48克。
裁判结果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利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赵某利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给予从宽处罚,以达到教育、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的效果。被告人赵某利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卖毒品的上家,并查获大量毒品,依法构成重大立功,人民法院对其予以从宽处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