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一40岁男子,被妻子指控在卧室和卫生间强 奸了她,男子大喊冤枉,随后被抓又被释放,万万没想到,没几天,男子又被刑拘,被羁押285天,检方称证据不足撤诉,男子既窝火又憋屈,这285天,他过得生不如死,重获自由的他申请了国 家赔偿。 6月24日,据内蒙古晨报报道,尹先生被妻子指控强 奸,他的人生突然狂风骤雨。 2023年8月,40岁的尹某突然锒铛入狱,而指控他的不是别人正是他同床共枕,相濡以沫的妻子武某。 而妻子指控尹某的理由却是,她被尹某在卧室,还有家里的卫生间强行发生了关系,违背了妇女意志。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指控,尹某目瞪口呆,在他看来,这根本就是子虚乌有,可妻子一口咬定,他真是百口莫辩。 尹某想不通,往日的恩爱还历历在目,妻子为何突然变脸?真是女人心海底针,捉摸不透。 可一日夫妻百日恩,她为何要置自己于死地?婚内强 奸这个罪名可不是闹着玩的,弄不好要蹲几年。 何况他们还有孩子,就是夫妻情薄,可也得看在孩子的情面上呀,他进去了,履历上有了污点,对孩子的未来也是有影响的呀! 尹某大呼冤枉,坚决否认,还好,经过调查,可能证据不足,随后尹某又被释放。 当尹某以为没事了时,2023年8月18日,尹某又被刑拘,妻子武某不依不饶,不把他送进去不罢休。 在羁押期间,这对爱恨情仇,恩怨纠葛纠缠不清的夫妻,婚姻走到了尽头,办理了离婚手续。 他们可怜的孩子,缺爹少妈,由尹某父母抚养。 离婚后的武某,看在孩子的面子上,对前夫尹某出具了谅解书。 直到尹某被羁押285天后,也就是2024年7月31日,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武某闻听立马进行申诉,可没有成功。 憋屈又愤怒的尹某,他在被羁押的285天里,过得度日如年,生不如死,他背负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和冤屈,终于沉冤得雪,他决定,要为自己讨个公道。 2025年6月19日,尹某聘请律师,递交了国 家赔偿材料,他的申请已经被受理。 有人说,啊?婚内强 奸?这世界真是颠啊!如果没判好,以后结婚可能又要下降咯。 还有人说,诬告一点后果没有?证据不足那就是诬告。要么就有罪,要么女的就是诬告,也是犯罪,各位不能那么和稀泥。 15年后,这女的拉来记者调解员,要孩子赡养她,按照这个标准,结婚还有用吗?是社会在进步?还是法律在扭曲? 婚内除非有报案,和申请离婚期才适合使用强 奸定论,不然现在女方讨厌自己老公和目前的出 轨率大把人容易被定。法律不是不行,是掌法人知识浅没法律精髓。 这不是文明的进步,这是文明道德的退步,是道德的丧失,是女子权益的保护过重,有的时候制定的一些法真的很搞笑。 婚内强奸?这是我理解不了的事! 不能是你没心情,也不让对象没心情啊,是不是你有心情的时候,对象没心情,也能告你强 奸? 现在这样谁还敢结婚?又不是长期分居,啥的你说还正常,一起生活还能这样?给法官们点赞! 《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尹某被采取逮捕措施后,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在此情形下,尹某因错误羁押导致的人身自由损失,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尹某被刑拘并批准逮捕的前提是警方、检察院认为他涉嫌强奸罪具有“犯罪事实可能成立”的初步证据。 然而,案件最终因证据链缺失,如无客观物证、仅有被害人单方陈述与被告否认的对立,而被认定达不到起诉标准,表明逮捕时的证据基础存在瑕疵,实质属于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失误。 《刑事诉讼法》规定“存疑不起诉”的实质是对犯罪的“法律否定”,所以,尹某的羁押已构成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侵害,符合《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赔偿前提。 尹某被羁押285天,近10个月,远超《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一般7个月,但本案因案情复杂可能存在延期情形,需结合办案机关是否履行程序义务综合判断。检方没指控超期羁押,但如果流程存在瑕疵可能加重赔偿责任。 尹某申请赔偿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需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但需证明因羁押导致“严重后果”,如社会评价贬损、家庭破裂等。 本案中尹某因羁押离婚、子女抚养权丧失等事实,可支撑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本案中,武某虽出具谅解书但未撤回指控,其指控缺乏物证、证人支持,故检方认定“证据不足”符合司法逻辑。 如果尹某认为武某捏造事实诬告,可另行提起刑事自诉,但其需举证武某的“故意捏造”行为,此与本案国家赔偿申请无直接关联。 信源:内蒙古晨报202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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