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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保健品遭遇打假10倍索赔为何“夭折”

本报讯(记者张恒通讯员吴丹丹)网购保健品踩雷,退款、赔检测费获支持,10倍索赔为何“夭折”?

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用司法实践划出了清晰的“维权边界”。

原告葛某通过微信向被告沈某购买4盒保健品,支付价款2200元。今年2月,沈某签收商品时,要求快递员现场拆包并全程录像,随后拆开其中一盒保健品外包装,发现商品外包装仅有外文标识,未标注任何中文标签及说明。

为进一步确认产品质量,葛某委托检测机构对涉案商品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该食品中含有“他达拉非”成分。鉴于上述情况,葛某以涉案保健品系“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腾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沈某退还货款2200元、支付检测费用,并按照货款金额的10倍进行赔偿。

腾冲法院经审理认为,葛某与沈某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但沈某提供的商品无中文标签,无法证明已通过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亦无相关厂商备案注册信息,且含有禁止添加的“他达拉非”成分,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对于葛某主张的10倍赔偿金,庭审多项细节显示,葛某的购买行为与普通消费者存在显著差异。例如,购买商品时,面对沈某关于其是否为“打假”人士的询问,葛某未予正面回应;收货时要求快递员拆包录像,未与沈某协商退货便直接起诉索赔;部分商品赠送他人却未能提交食用后不适的就医证据等。

综合上述情形,法院认定葛某购买商品的主要目的并非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是为了获取惩罚性赔偿,其行为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定义,其主张的10倍赔偿诉求与立法精神相悖,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沈某向葛某退还货款并支付检测费共计2700元,驳回了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的审理,既保障了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又对以索赔为目的的职业打假行为进行规范,有效维护了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公平公正的司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