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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支付条例》(简称),中小企业的“春天”到了吗? 根据西宁市中级人民法

国务院颁布《支付条例》(简称),中小企业的“春天”到了吗? 根据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青01民终1764号,企业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需符合常理,否则法院不予支持。如何符合常理,我们通常的理解就是在竞标响应文件中,或者之后的合同中以条款明确。在招标方地位强势的情况,标明自身中小企业是否会降低自己中标可能性,大家都懂的,虽说在评标权重中不可能有这个标准,但你的企业可能会被排除在外。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因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在支付方式、付款期限、检验验收等诸多方面对中小企业做出了偏向性保护的规定,中小企业主动履行告知义务,便于大型企业更好的判断是否要与中小企业发生交易。如果应标企业都是中小企业怎么办?那谁不主动履行告知义务,我就和谁签合同,换言之,《支付条例》有可能起到保护的反作用,因此我个人以为,关于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的划分依据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在招投标或合同签定的时点上,每个企业的规模划型标准是唯一的。要保证这个条例的实施,对是否主动履行过主动告知义务的审核,及责任证明方应该是招标方。招标方(甲方)不得以未审查规避自己的责任。 如果在不修正《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前提下,如何处理呢?那就是在竞标响应文件中,或者合同中,所有应标方需强制标注企业类型。这样就能避免招标方利用是否主动告知、是否“符合常理”来压榨中小企业对自己合法权益保护的无奈放弃。 #中小企业权益# #支付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