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将电脑落在了某酒店,第二天,他匆忙去取电脑,接着就去外地出差了。岂料,在开会时,打开电脑,傻眼了,电脑竟被人动过手脚,设置了密码,男子气得直跺脚,会议也因此泡汤了。随后,男子向酒店讨要说法,经理却死鸭子嘴硬,说啥也不承认动过电脑。男子只能报警,警方调取了监控,真相让经理啪啪打脸。
据1818黄金眼报道:6月9日凌晨,郑先生醉酒后,找了一代驾,让代驾将他送到预定好的酒店。
不知是郑先生没表达清楚,还是代驾没听明白,误将他送到了拱桥区的一家酒店。
郑先生迷迷糊糊的就下了车,进去后。才发现不是预定的那家酒店,短暂停留后便离开了。
一番周折,郑先生终于到达预定的那家酒店,岂料,郑先生一拍脑门儿,才想起来把自己的联想笔记本电脑落在了之前的那家酒店里。
瞬间,郑先生酒醒了一半,这台电脑虽说不值钱,可是电脑里存储着大量文件,第二天开项目验收会,也需要用到,这可怎么办?
情急之下,他在网上找到了那家酒店的联系方式,并与酒店取得了联系,还添加了酒店工作人员的微信。
同时,与工作人沟通好,告知第二天自己会去该酒店取回电脑,工作人员也爽快答应,会妥善保管,郑先生提到嗓子眼的一颗心,这才放了下来。
第二天一早,郑先生顺利从酒店拿回电脑,便匆匆赶往宁波参加重要会议。
可当他打开电脑准备展示会议资料时,却傻了眼,电脑竟被设置了密码!
这台办公电脑是公司配备的,郑先生从未设置过密码,而且里面存有项目验收会的关键资料,没了这些,会议根本无法正常进行。
无奈之下,郑先生只能紧急推迟项目验收会,等着修好电脑再重新安排,这一来二去,后续的麻烦和损失可想而知。
接着,郑先生第一时间联系酒店,希望酒店帮忙调查此事,找出接触过电脑的人。
同时,他明确表示,不想追究责任,只是希望动过电脑的人,告知密码。
前厅经理了解到情况后,一口咬定,没有人操作过电脑。
郑先生也不想错怪了酒店,又找到联想售后服务站,专业人员检查后明确表示,电脑密码百分百是人为设置,系统绝不可能无端出现这种状况。
这下郑先生坐不住了,果断选择报警。
警方介入后,仅用一个小时就调出了酒店监控。
监控视频显示,6月9日凌晨1点多,一名穿着酒店制服的小伙子将郑先生的笔记本电脑放到凳子上,摆弄了好一会儿,由于角度问题,看不清具体操作。
郑先生仔细查看完整监控,确认这名工作人员先后3次动过电脑,最后一次在4点53分设置了密码,而郑先生是在早上7点16分来取走的电脑。
这回证据确凿,郑先生想看看前厅经理该如何解释。
前厅经理说,之前并非没帮郑先生查,监控是16倍快放,所以没查出来,拒不承认酒店存在责任。
郑先生越想越咽不下这口气,当天因为电脑密码问题,会议无法正常进行,已经产生了实际损失,后续重新安排验收流程,还要赔偿甲方延迟交付的费用,初步估算至少得损失好几万。
他提出,既然前厅经理月薪5600元,那就罚这个数作为赔偿。
可前厅经理回应,涉事服务员已被开除,对方没钱赔偿,酒店只能帮忙协商沟通,至于怎么沟通、后续如何处理,却始终没个明确说法。
郑先生气不打一处来:他是你们酒店的员工,在酒店前台工作,拿酒店工资,这明显是职务行为,酒店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随后,郑先生试图联系涉事小伙子,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酒店作为经营者,对郑先生的财产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责任。
郑先生将电脑落在酒店,酒店工作人员答应妥善保管,就应确保电脑的安全和完整,然而酒店员工的行为导致电脑被设置密码,使郑先生遭受损失,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涉事服务员是酒店员工,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接触郑先生的电脑并设置密码,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由此造成郑先生的损失,应由酒店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直接将责任甩给涉事服务员,是完全不负责任的做法。酒店应先承担责任后,再向服务员追责。
好在,事情最后得到了妥善的解决,酒店向郑先生道歉,并转了3000块钱,郑先生以酒店的名义捐给了慈善机构。
信源—《1818黄金眼》202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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