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帮朋友遛狗,谁知竟被两只没牵绳的狗疯狂追咬,但女主人却不制止,这导致男子因逃跑而摔伤。男子十分气愤,质问女主人为何不牵绳,结果刚质问完,女主人的暴脾气就来了,直接辱骂了男子,甚至还先动手打了男子,将男子的面部抓伤,后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事后,男子要求女主人道歉,但遭到了拒绝。目前,警方拟对女主人刑事立案,但女子却取保候审了,这一结果让男子难以接受。 据闪电新闻6月3日报道,今年的2月24日晚上,刘先生帮朋友遛狗时遭遇了惊险的一幕。一只未拴绳的柯基和同样未拴绳的哈士奇突然冲向刘先生,一直在那狂吠。 刘先生担心被咬,就牵着朋友的狗准备逃跑,可那两只狗紧追不舍。刘先生跑到两条狗的女主人王某身边,希望她能制止那两条狗的行为,但王某仿佛没有看见般,对此置之不理。 在一阵慌乱中,刘先生跑进了绿化带,试图躲避狗的追击,结果导致身上多处被植物的枝干划伤。 而王某见狗狗撒欢得差不多了,于是就招呼了狗准备离开。刘先生见状气愤地上前质问王某为何不牵绳,谁知王某却反过来指责刘先生:“你非在这儿遛狗是吧?" 刘先生对此十分无语,这是公共场所,自己为什么不能在这里遛狗?随即两人越吵越凶,突然王某动手扇了刘先生一个耳光,耳机都被打飞了出去。 刘先生当时虽然气愤,但他知道如果自己一旦还手,肯定会被认定为互殴,所以他拿出了手机将王某的恶行给录了下来并报了警。 王某见刘先生报警,气得直接上来将手机抢了过去,然后砸在刘先生的面部。当时刘先生捂着鼻子,鼻血不断从指缝间流出。 后经医院检查,刘先生的鼻子部位出现了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2月25日,警方以治安案件立了案。3月21日,此案又转为了刑事案件。但让人意外的是,3月25日,王某就被取保候审了。而至今王某都没有赔付医药费,也没道过歉。 今年的6月2日,媒体采访刘先生时,他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同时,媒体联系了王某,但对方未曾回复任何信息。 有网友表示:“今天能取保候审,明天就能缓刑回家,你信不信?” 还有网友表示:“能取保候审的,要么有钱,要么有关系,一般人早就进去待着了。” 那从法律角度来讲,此事该如何评价? 1、遛狗不拴绳本就是违法的。 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使用犬绳、犬链等牵引工具,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 王某在公共场所遛狗不牵绳,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警方可以依法对王某进行警告处罚,或者罚款处罚。 此外,因为王某的狗追逐刘先生,导致刘先生摔伤,王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刘先生为了制止王某的这种违法行为,要求王某牵上狗绳,这是十分合理的要求,但王某却对刘先生大打出手,并致刘先生轻伤二级,这显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警方先对王某进行治安立案,后转为刑事案件,在认定上是没有错的。 2、王某获得取保候审,是其享有的合法权利。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本案中,王某在被刑拘后的第四天就申请了取保候审,这是因为王某的遛狗不拴绳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而王某殴打刘先生,也不是像故意杀人罪一样,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因此,即便王某不认错、不赔偿,那刑事处罚的期限也是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所以王某只要交了担保金或者有担保人的话,是可以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的。 不过,取保候审并不代表之后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了。如果法院最终发现王某有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的,仍会予以刑事处罚。而在取保候审期间,王某必须随传随到。 对此,您怎么看? 信息来源:闪电新闻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