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李某1年轻时收养李某2,20年后妻子离世,他再婚生女。为防养女争家产,李某1先试图确认收养关系无效未果,后又起诉养女索要每月5000元赡养费及35%医疗费。养女李某2称自己年收入16万,养父有退休金和房产,生活不困难。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1索要赡养费过高,最终判李某2每月支付400元赡养费。 (信息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在北京,有这么一户人家,李某1年轻时和妻子感情不错,可妻子一直无法生育。 夫妻俩经过商量,决定收养一个孩子,就这样,李某2进入了他们的生活,成为了这个家庭的一员。 日子一天天过去,李某2在养父母的呵护下慢慢长大。 然而,20年后,李某1的妻子因病去世。 妻子离世后,李某1的生活发生了变化,他结识了新的伴侣,并且两人还生下了一个小女儿。 随着小女儿的出生,李某1心里开始有了别的想法,他担心养女李某2以后会和自己亲生女儿争家产。 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李某1先是想出了一个办法,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和养女李某2的收养关系无效。 他觉得,如果收养关系无效,那么李某2就没有资格继承自己的财产。 可是,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认为收养关系合法有效,驳回了李某1的诉讼请求。 但李某1并没有就此罢休,他又想出了新的招数。 他再次将养女李某2告上法庭,这次他要求李某2每月支付5000元的赡养费,并且承担自己35%的医疗费。 李某1觉得自己年纪大了,身体也不好,需要更多的经济支持,而且他认为养女有义务赡养自己。 面对养父的起诉,李某2感到十分委屈和无奈。 李某2认为:自己虽然年收入有16万,但生活压力也很大,并不像养父想象的那么轻松。 而且,养父有退休金,还有房产,经济上并不困难。 她觉得自己已经尽到了作为养女的责任,不应该承担如此高额的赡养费和医疗费。 在本案中,李某1试图确认收养关系无效,这一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综上,本案中收养关系合法合规,不存在无效情形。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但赡养费的数额应根据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赡养人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 也就是说,李某1有退休金和房产,并非生活困难,却要求每月5000元赡养费及35%医疗费,明显过高。 法院认为: 李某1虽然年事已高,但有退休金和房产,有一定的经济来源。 而李某2虽然收入尚可,但也要承担自己的生活开销。 李某1要求的每月5000元赡养费过高,不符合实际情况。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李某2每月支付400元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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