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文昌,一男子与前妻的感情破裂后,费尽心思抢到了女儿的抚养权,但男子并未好好抚养女儿,而是将女儿作为了报复前妻的工具,他经常家暴女儿,甚至不让母女相见。无奈之下,男子的前妻将男子告上了法院,要求夺回女儿的抚养权。法院判了!
据新法治报6月9日报道,在2015年的时候,男子李某和妻子王某因为感情破裂而选择了离婚。双方约定,女儿小艾同李某一起生活,王某每周都可以对小艾进行探视。
可是在离婚后,李某却不同意王某来探视小艾,甚至还多次撒酒疯赶走王某。不仅如此,李某只要喝醉了酒,就会将对王某的怨恨,发泄到小艾的身上。
后来王某为了能见上小艾一面,表示愿意支付更多的抚养费。然而王某的退让,并没有换来李某的同情。
之后,李某频繁以教育小艾为借口,对小艾大打出手。有时候大半夜还会把小艾从睡梦中叫醒,问一些莫名其妙的问题。要是小艾的回答不合李某的心意,还会被罚站一整晚。
小艾的身上经常青一块紫一块,她最好的朋友实在看不下去了,便偷偷将小艾经常被李某打的消息,告诉了王某,气得王某直接报了警。
民警在了解情况后,向李某出具了一份《家庭暴力告诫书》,可李某依旧我行我素。
2024年7月,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然而李某却坚称自己和女儿的关系很好,所谓的“殴打”只是正常的子女教育,根本算不上“家暴”。
那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家暴?
《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案中,李某多次对小艾拳打脚踢,即便是为了教育小艾,那也不能否认这是家暴的事实。
更何况,警方对李某都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这说明警方都核实认定李某的行为属于家暴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因此,李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法。
那如何才能变更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小艾的家暴,属于虐待子女的行为。
此外,小艾已经年满8周岁,法官征询了小艾的意见,小艾表示要跟着母亲王某一起生活,且王某也具有抚养小艾的能力。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将小艾的抚养权变更至王某名下。
不过,小艾的抚养权变更后,并不影响李某需要支付抚养费的事实。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如果李某因为小艾的抚养权变更而不愿意承担抚养费的,王某可以小艾的名义,起诉李某索要抚养费,而这个抚养费应当支付到小艾年满18周岁为止。
有网友对此表示:“我也是离婚的,但我从来没有阻止她看孩子,更没有引导孩子疏远她,也没有向她要过一分抚养费。既然离婚了,不管对错,放过她,也是放过自己。”
还有网友表示:“女儿对父亲来说不是小棉袄吗?他怎么能如此对待自己的女儿?如果他不喜欢女儿,当初为何要抢抚养权?这人不配做人父亲。”
信息来源:新法治报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