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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起纠纷倾心调解续友谊

近日,刚察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房屋租赁产生的纠纷,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导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实现了矛盾就地化解,取得了“以案普法,以法促改”的良好效果,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详情

原告刚某某与被告奎某某于2020年9月1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租金及租金支付方式。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今,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未支付租金,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果,故刚某某将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从情理、法理两方面出发,一方面对原告的遭遇表示理解,但双方租赁关系长达5年,且被告明确表示有继续续租的需求,若因此次纠纷伤了和气,得不偿失。另一方面,承办法官向奎某释法说理,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也应按照租赁合同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承办法官的劝说下,奎某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经过法官反复沟通,双方同意各让一步,刚某某表示愿意给被告给付租金的时间,并同意与被告奎某某重新签订续租合同,而奎某某明确表示会按合同约定时间给付租金。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

此次调解既保障了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承租人的实际承受能力,通过柔性司法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下一步,刚察县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立案后先行调解的前端化解作用,同时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先行调解的认知和参与度,充分发挥先行调解在民事纠纷中的积极作用,以更优质的司法服务护航社会和谐稳定。

供稿:刚察法院

审核:詹国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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