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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一女子在某大酒店举办婚宴,按兰溪习俗“上馒头即宴终”,酒店却在宴席中途

浙江金华,一女子在某大酒店举办婚宴,按兰溪习俗“上馒头即宴终”,酒店却在宴席中途端出这道主食,导致过半宾客误以为结束直接离席。监控拍下心酸画面:7点半左右宴会厅已空荡,服务员却仍在给空桌上菜!新娘痛诉:“后面排骨全鱼都没人吃,酒店连本地规矩都不懂?”更曝出酒店多收2桌钱,事后仅退3千还强扣4千房费!面对索赔,酒店竟甩出3张千元房券了事。网友炸锅:“这波操作比馒头还噎人!”

  2025年5月7日,董薇(化名)在某大酒店举办婚宴,共预订51桌宴席,每桌单价3699元。合同约定“满20桌送1桌”,实际应付49桌费用(总计约18.13万元)。   婚宴菜单含十余道菜品,其中“开元红印大馒头”被当地视为宴席结束的标志性主食。   据董薇的婆婆邵梅(化名)陈述:酒店在宴席中途即上馒头,导致约30桌宾客误以为菜已上完而提前离席。实际后续仍有菜单中标红的六七道主菜(如排骨、鱼等)未上。   现场监控显示:19:27宾客已大量离席,但19:34酒店仍在继续上菜。   邵梅强调,本地习俗中“上馒头即代表菜终”,酒店作为专业服务方应知晓该习俗,但双方事前未沟通上菜顺序。   事后,董薇要求酒店赔偿损失。酒店方市场总监王振(化名)最初提出补偿3张房券(价值约1000元),后从预付款中抵扣4000余元房费,退回3000余元。   董薇认为实际损失远超4000元,且酒店存在两项违约:一是,上菜顺序不当引发宾客流失;二是,多收2桌费用,51桌全款收取,未按合同减免。   酒店方辩称:   其一,上菜流程符合“搭配上菜”的行业惯例,一小时上完全部菜品属合理时效;   其二,对“馒头代表宴终”的习俗不知情,且董薇未事先说明;   其三,多收的2桌费用为“预售暂扣”,房费抵扣后已退款。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判呢?   首先,酒店是否因违反上菜顺序的合同义务或交易习惯构成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合同履行应遵循诚信原则,考虑交易习惯。   众所周知,婚宴服务具有强烈人身属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要求经营者提供符合“约定用途”的服务。   本案中,酒店作为专业婚宴服务提供者,应知悉当地主流婚俗,应预见到婚宴流程对仪式感的特殊要求,尤其主食上桌时间可能影响宴会节奏。如兰溪地区“馒头代表宴终”属可公开查证的习俗,酒店未主动询问或调整顺序,存在一定过失。   当然,如双方未书面约定具体上菜流程,董薇未事先明确要求上菜顺序,酒店主张“搭配上菜”如何行业惯例具有合理性,董薇亦有一定责任。   如查实酒店存在一定过失,导致30桌宾客离席、主菜未食用,构成部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承担违约责任。   而根据《民法典》第59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酒店亦可以董薇存在一定过错为由,抗辩减轻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董薇提及“馒头代表宴终”系当地习惯的问题,根据《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   董薇作为主张方,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若能提供当地餐饮协会规范、其他酒店婚宴流程等证据,可强化习俗的普遍性。   反之,若酒店举证其他客户接受中途上馒头,则削弱其可预期性。   最后,多收取的2桌费用及赔偿方案(房券/房费抵扣)是否合理?   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满20桌送1桌”,酒店收取51桌全款违反约定,但事后抵扣房费并退款,实际履行了49桌义务,不构成不当得利。   赔偿范围应以实际损失为限。董薇主张的“宾客流失损失”无直接证据证明具体金额;未食用菜品成本可作参考依据,如按离席30桌、后续菜品占比30%估算,损失约为总费用的9%。   值得一提是,婚宴服务不同于普通餐饮,情感价值高于饱腹需求。宾客离席导致新人社会评价减损(如被误解“怠慢宾客”),构成精神利益的损害,此点常被忽视。   也就是说,董薇或可以据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实务中被支持难度较大,即便支持,支持的金额通常不高。   对于本案,大家有什么想说的呢?

评论列表

用户10xxx36
用户10xxx36 2
2025-06-07 13:47
黑店
西门左首
西门左首 1
2025-06-07 13:58
办婚宴不了解当地习俗,这有点说不过去吧?

用户10xxx12 回复 06-07 15:27
比谁都了解当地风俗,纯是使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