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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能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以下从用人单位和劳动

试用期能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以下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方面为你具体分析: 用人单位方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该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对试用期员工,不能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雇(《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也不能进行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但可以进行过错解除以及不能胜任解除、医疗期满解除。具体情形如下: -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用人单位需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比如用人单位在录用时明确规定了岗位所需的技能、业绩指标等具体量化要求,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未能达到这些要求。同时,用人单位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如绩效考核表、工作记录、培训记录等。 -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劳动者多次旷工、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等。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当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比如财务人员因疏忽导致公司资金损失等。 - 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无效: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比如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不能胜任工作或医疗期满不能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特殊情形:法律虽对“三期”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但如果“三期”女职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也可以将其辞退。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相应的程序规定,包括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要求劳动者签收)、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研究反馈意见、最后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 劳动者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并非“随意”,而是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该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