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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冶,因鱼塘遭强拆,女子进行阻拦。民警认为女子是扰乱单位秩序,多次劝阻无效后

湖北大冶,因鱼塘遭强拆,女子进行阻拦。民警认为女子是扰乱单位秩序,多次劝阻无效后对女子实行传唤。过程中,又因女子拒绝配合,民警对女子使用了辣椒水,女子则把2名辅警的手抓伤。事后,警方以扰乱单位秩序、阻碍执行职务为由,对女子合并作出拘留10日、罚款200元的处罚。女子不服将警方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令人称赞!(来源: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董某与丈夫承包了一个鱼塘,经营多年后,于2023年3月收到征收通知。 随后,征收单位的工作人员多次与董某夫妇协商补偿问题,但董某夫妇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一直未能与征收单位达成补偿协议并拒绝退出案涉鱼塘。 2023年3-8月间,施工单位不管不顾,强挖董某夫妇的鱼塘进行施工。董某夫妇无奈报警,民警了解情况后制止了施工单位。 2023年9月,施工单位再次组织是施工,董某夫妇因采取用摩托车和身体挡住货车运行的方式阻止,项目单位报警。 当地派出所的民警闻讯赶到现场处置,过程中,因劝了董某夫妇几个小时,董某夫妇仍阻止施工,认为董某夫妇涉嫌扰乱单位秩序,欲将董某夫妇二人传唤至派出所。 在传唤过程中,因董某抗拒,民警对董某使用了佩戴的辣椒水,董某则将2名辅警的手抓伤。 事后,警方认为董某以阻拦货车运输的方式阻止施工长达数小时,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在民警多次劝阻无效后实行传唤的过程中,极力反抗并抓伤辅警,同时还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分别以扰乱单位秩序、阻碍执行职务为由,对董某作出罚款200元、拘留10日的处罚。 被处罚后,董某不服认为: 第一、自己在未获补偿前,施工队不应对自己经营的鱼池强行施工,破坏鱼池并造成大量鱼死亡。 第二、在此之前,没有任何部门向自己下达补偿处理决定或强制执行决定,自己阻止施工的行为不构成违法 第三、施工方报警后,民警到现场阻止自己夫妻二人阻拦施工,并与自己发生争执,向自己眼睛喷辣椒水。自己的眼睛受到刺激,看不见东西,现场一度混乱,推搡间有人被抓伤。民警认为自己夫妻二人阻拦施工行为不合法,且认为是自己抓伤了民警,强制将自己夫妻二人带到派出所并直接进行拘留。拘留自己前未向自己送达拘留决定书,更未告知陈述、申辩权。处罚决定程序和实体均不合法,严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 于是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警方对自己的处罚。 法院怎么判? 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另查明董某的丈夫认为镇政 府在未与其就鱼池补偿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强行拆除其鱼池看护房,挖开鱼池堤坝、在鱼池内填土,另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强制行为违法。法院已作出相应的判决,认定镇政 府的强制行为超越法定职权且未履行法定程序,确认强制行为违法。 认为:第一、行政机关在案件处理中,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当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时,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在情况紧急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或不能得到及时救助时,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系自助行为,属于权利的自力救济,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超出合理限度,不应受处罚。 本案起因是镇政 府在实施国土整治中因补偿与董某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组织人员和施工单位对董某承包经营的鱼池和设施实施强制拆除、开挖、填土,其违法性质较为明显。 董某基于一般的法律常识,认为镇政 府的行为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在所承包经营鱼池现场阻止施工,属于事出有因,且阻止施工的行为并未超出必要的限度,不应认定为违法而予以行政处罚。故被告警方以董某妨碍单位秩序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罚款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第二、通常情况下,不应苛求公安机关在处置现场能对每一起纠纷的是非曲直作出准确判断,公安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根据现场情况和自己的判断进行处置,履行职责。 作为行政相对人,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有法定的容忍、配合义务,不得抗拒、阻止。 公安机关行为事后被认定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获得救济的权利。如果允许行政相对人认为公安机关执法错误就能抗拒执法,将会导致与法治相背离。 本案中被告接警后指派民警到现场处置,属于依法履职。在民警依法对董某进行传唤时,董某应当服从并配合,但董某拒不服从传唤,并极力抗拒,抓伤民警,其行为构成妨碍执行职务。 被告警方作为县级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具有行使行政拘留的职能。被告警方认为董某构成阻碍执行职务所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了警方在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对董某罚款200元的部分,驳回了董某的其他全部诉请。 这事您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