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刚成年男子带刚认识的15岁醉酒女孩到宾馆开房后,因女孩拒绝发生关系次日先行退房离开宾馆。宾馆老板发现女孩后,因女孩拒绝联系家长,请来医生为其看病。次日女孩死亡后,男子、宾馆老板才知道女孩是离家出走且身患糖尿病、每天必须注射胰岛素否则有生命危险。可家属还是将二人告上法庭索赔80多万元。
(来源: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女孩小杨12岁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时,被确诊为患有I型糖尿病。
医院提醒家长,小杨每天要打四次胰岛素,注射不及时会出现昏迷、死亡的后果。
小杨15岁时因糖尿病并发症入医治疗。3月22日,小杨因治疗好转出院。
6月7日,小杨因与父母吵架来到外婆家中。6月9日,小杨与朋友相约到游泳馆游泳时,认识刚高中毕业的男孩刘某。
离开游泳馆后,小杨及刘某等人一起吃火锅。用餐期间,几人都喝了不少酒。用餐结束后,几人相约到宾馆开房。小杨朋友与刘某朋友住在205房间。
刘某独自来到前台并用自己的身份证开了一间大床房后,支付房费并购买了计生用品。之后,刘某与在电梯口等待的小杨汇合并一起进入201房间。
进入房间后,刘某数次想与小杨发生关系,但均因小杨拒绝以及不停呕吐未果。
6月10日上午,刘某与几个同学退房前,到201号房间看了小杨,并联系小杨的同学小张过来接小杨。小杨、小张均同意。
之后,刘某与同学去退房并为小张留了房门。可直到14时、保洁搞卫生时小张都没有出现。保洁发现小杨后通知老板。
老板和保洁一起再进入房间时,小杨已脱去长裤躺在地上。
老板上前询问小杨是否哪里不舒服并提出要打电话给其父母时,小杨不仅未告知患糖尿病且还拒绝联系父母。
老板害怕出事,与保洁员将小杨扶到床上、给其喂水,后又开车去诊所接医生过来为小杨检查身体,
医生经检查发现小杨体温和心跳正常。事后老板嘱咐工作人员多关注小杨。工作人员6月10日当晚以及6月11日上午8时许均至201房察看,未发现明显异常。
6月11日上午11时许,工作人员再到房间查看时,因发现小杨躺在地板上,嘴唇发白,立即拨打120并报警。
120救护车到场后,确认小杨已经死亡。案发后,民警通知家长并确认6月9日下午,家长已知道小杨从外婆家离家出走,但却没有报警找人。
案发后,家长不同意尸检。但要求刘某和宾馆老板赔偿经济损失。被拒绝后,家长告上法庭。
家长认为:
刘某以发生关系为目的,带醉酒未成年人小杨去开房,主观上存在过错。即其行为有违法性;宾馆未登记小杨身份信息且未及时通知家长,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据此,家长要求宾馆老板、刘某共同赔偿共计80余万元。
刘某认为、
第一,家长明知道小杨每天都要注射胰岛素,否则,有生命危险,可家长却没有通过报警找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其离开时已经让小张来接小杨且小张也表示同意,其已尽到了照顾义务。
第三,其不明知小杨患病、小杨也未曾告知;且小杨是在其退房24小时后死亡的,故其不存在过错。
宾馆老板认为:
1、未登记入住信息与小杨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且小杨是有意避开监管的;
2、其提出要联系家长时小杨不同意,且其已经找医生为小杨看病并让工作人员照顾小杨,故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这样判:
首先,小杨患有严重的糖尿病,未正常用药可能会导致死亡后果,小杨未及时正常规范用药,其疾病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刘某明知小杨未成年而将其带入宾馆图谋不轨、负有予以照料的先行为义务。
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刘某明知小杨身体不适,仍数次猥亵并意欲与之发生关系,在遭拒绝未果,其对小杨不适既未设法通知家长,更未送医院救治,次日径自回家,让小杨一人滞留在宾馆。
故,刘某过错行为与小杨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应承担责任。
最后,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宾馆因疏于管理,致使刘某带未成年人至宾馆同宿未及时察觉,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次日发现小杨状态不正常后,虽未强行驱赶而留置休息并屡次至客房探视予以关注,还延请医生诊察。
但对小杨的异常情况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未设法与家属取得联系或送医院救治或者报警,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法院判定刘某、宾馆老板分别承担30%赔偿26万元、10%赔偿8.7万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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