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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刘女士发现爱心捐赠群号召为孤寡老人送温暖,便鼓励两个孩子捐出零花钱。不

山东济宁,刘女士发现爱心捐赠群号召为孤寡老人送温暖,便鼓励两个孩子捐出零花钱。不料,爱心组织负责人却称“捐10元太抠”,并拒绝接收,还将孩子从公益组织中移除。刘女士投诉至民政局,虽获道歉,却又被莫名移除团体,令人心寒。此事中,慈善之名何在?善意何存?人心不足蛇吞象,本是善举却换来冷言冷语。

(来源:大风新闻)

刘女士和丈夫都是普通的上班族,他们有两个聪明可爱的孩子,一个11岁,一个9岁。

尽管家庭条件一般,但刘女士和丈夫总是尽力给孩子们最好的教育,同时也注重培养他们的爱心和责任感。

孩子们渐渐长大了,刘女士便开始带他们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

然而,1月21日,刘女士在爱心捐赠群里看到了一条消息,说是要为孤寡老人送温暖,目前暂定10位孤寡老人,慰问压力大,请爱心人士伸出援手。

刘女士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机会,可以让孩子们再次参与到公益活动中来,于是她便和两个孩子沟通。

刘女士温柔地问道:宝贝们,你们看,这些孤寡老人很可怜,他们需要我们的帮助。你们愿意把零花钱拿出来献爱心吗?

两个孩子听了妈妈的话,都毫不犹豫地点了点头。

刘女士很高兴,她按照群里的捐款接龙方式,添加了负责人陈某某,并询问孩子是否可以参加。得到肯定回复后,她便将20元转账给了陈某某,注明是两名孩子各捐款10元。

然而,次日陈某某的回复却让刘女士大跌眼镜。没办法给你写,10元1个人都说抠,上次团委决定了以后10元不再收。

陈某某的话让刘女士感到既惊讶又气愤。她没想到,自己的孩子们用辛辛苦苦攒下来的零花钱来献爱心,竟然会被说成是“抠”。

“这怎么行呢?孩子们的一片心意怎么能被这样践踏?”刘女士心里想着,她决定要为孩子们讨个说法。于是,她向济宁市民政局进行了投诉。

中午时分,陈某某再次给刘女士发来消息,说民政局已经受理了她的投诉,并让她提一个诉求。

刘女士如实告知民政局工作人员陈某某还未道歉,大约20分钟后,陈某某才发来了一条道歉的消息。

让刘女士没想到的是,不久后她竟然收到了孩子被从志愿团体移除的通知。

这太过分了!孩子们辛辛苦苦攒下来的零花钱捐出去,不仅没有得到尊重,反而还被移除出了志愿团体!

刘女士觉得这件事简直不可思议,爱心怎么能用金钱来衡量呢?再次联系了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将孩子被移除的事情告诉了他们。

工作人员安慰刘女士说:道不同不相为谋,您别生气了。我们会继续调查这件事,给您一个满意的答复。

刘女士心里虽然还是有些不舒服,但她知道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已经尽力了。她决定不再纠结这件事,而是继续带着孩子们做公益。她相信,只要心中有爱,无论捐多少钱都是值得尊重的。

在这个事件中,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行为显然是有失妥当的,不仅违背了慈善的基本精神,也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慈善组织的工作人员侵犯了捐赠者的尊严和权利

捐赠是一种自愿行为,捐赠者有权决定捐赠的金额和方式。两个孩子用自己的零花钱各捐了10块钱,这是他们的自由,也是他们的权利。

然而,慈善组织的工作人员却因为捐赠金额较少而对孩子们进行嘲讽,甚至将他们移出志愿者名单,这种行为显然侵犯了捐赠者的尊严和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的人格权。

慈善组织的工作人员对孩子们进行嘲讽,实际上就是一种侮辱行为,侵犯了孩子们的人格尊严权。

二、慈善组织可能违反了慈善法的相关规定

慈善组织是从事慈善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其宗旨应当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社会和谐。

然而,这个慈善组织的工作人员却因为捐赠金额较少而对捐赠者进行嘲讽,这种行为显然与慈善组织的宗旨相悖。

根据《慈善法》的相关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合法、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这个慈善组织的工作人员对捐赠者进行嘲讽,并移除志愿者名单,显然违背了诚信原则,也损害了捐赠者的合法权益。

三、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爱心捐款本质上是一种赠与行为,即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法律并未对赠与财产的金额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无论捐款金额多少,只要是出于自愿、无偿的原则,都是合法的赠与行为。

因此,该慈善公益中心以金额过低为由拒绝接收捐款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和精神。爱心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无论捐款多少,都是捐款人的一片心意,都应该得到尊重和感谢。

一份也是爱,也是两个孩子的善心善意,最起码两个孩子还知道拿出自己可以买零食的钱,献出一点爱心。试问说出那些话的人,你们的孩子是否有这个心呢?(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