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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23岁大学生寒假参加护农队,深夜与人一起打野猪,不幸触碰他人私设的捕兽

湖北武汉,23岁大学生寒假参加护农队,深夜与人一起打野猪,不幸触碰他人私设的捕兽电网身亡。目前,警方已经立案,等待私设电网的人的不只是赔偿这么简单!(来源:大风新闻)

据悉,23岁小冉系家中独子,就读某大学,今年刚大三。寒假期间,小冉为了增加自己的实践能力,参加了当地一景区护农队从事护农工作。

怎料期间,在一天深夜2点多不幸被他人私设的捕兽电网电击,经抢救无效死亡。

知情人士透露,当地野猪为害,有人就组织了护农队,事发当时,小冉在与其他6名护农队队员一起打野猪。

目前,小冉的爷爷告知记者,景区说出事的地方不在景区范围内。不知道护农队是不是谁组织的,又是否给小冉开工资。警方已经立案,目前尚未找到私设电网的人!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发生了这样的事情,谁该为小冉的死亡担责?又该承担什么责任?

1、私设电网致人死亡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或还面临刑事追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私设电网导致他人不幸碰触被电击死亡很显然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还会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

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人还会涉嫌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面临刑事追责。

2、发生这样的事情护农队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为根据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大学生在校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不是属于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的劳动者,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的。

因而即便护农队向小冉发工资,系在工作时间、履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也无法申请工伤认定。

虽然不属于工伤,但是《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组建护农队的人员对作为成员的小冉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护农工作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没有对小冉尽到相应的培训、安全提醒义务、或救助义务,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3、最后,新年将近,独子去世,家属的心情可想而知!但是案件办理需要时间,相信司法最终会还小冉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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