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子身怀有孕,竟被查出艾 滋病,只能忍痛做了流产,丈夫认为妻子做了对不起他的事,坚持要离婚,女子哭哭咧咧不答应,一天晚上,女子谎称除去买药,竟然彻夜不归,第二天竟死在前夫家中,丈夫怒火中烧,一口咬定女子跟前夫把自己绿了,不出席妻子葬礼,也不出丧葬费,被岳母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了。
吴大妈在女儿王女士的葬礼上痛哭流涕,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让她一夜间苍老很多。
而且,她一把年纪了,即使悲痛欲绝,还得强撑着料理女儿后事。
女婿陈先生就来过一次,就再也不露面了,别说张罗葬礼了,一分钱丧葬费都不出。
吴大妈恨得牙痒痒,决定等葬礼结束,就把这个女婿告上法庭。
而对于女婿陈先生来说,他对亡妻王女士,可能这辈子都无法原谅了,还给她出钱安葬?他觉得她不配。
原来,王女士离异,陈先生不在乎她有过一次婚姻,把她娶进家门,想好好过日子,王女士好不容易怀上孩子,竟查出了艾 滋病。
为了孩子的健康着想,只能做了流产,陈先生认为自己娶妻不贤,妻子不守妇道,否则也不可能染上这种病。
他愤怒的提出离婚,但王女士不同意,哭哭啼啼,一哭二闹三上吊,这件事就这么搁置下来。
没想到,这天晚上,王女士说她去药店买药,一去不回彻夜未归,陈先生以为她在路上出了什么事,就给她打电话。
王女士说她一会就回家,但陈先生等了很久她还是没回,他没忍住瞌睡,就睡着了。
第二天早上,他发现王女士还是没回来,他以为她回娘家了,反正夫妻感情也名存实亡,他也没在意,爱回不回吧,他就直接上班去了。
没想到,当天下午,他竟接到了王女士前夫李某的电话,说王女士死在他家里了。
等陈先生赶到李某家,屋子里的情景让他火冒三丈,只见王女士一丝不挂躺在床上,已经没了生命体征。
这个时候,任何一个男人都会愤怒,原来妻子昨晚一夜未归,是找前夫来了,他们旧情复燃,把自己绿了,他拂袖而去,既不张罗安葬王女士,也不出一分丧葬费。
但李某让陈先生相信他,说他们是清白的,啥事都没干。
据李某说,前一晚,王女士哭哭咧咧来到他家,说和陈先生吵架了,无处可去,请求收留一晚。
她当晚一直哭,洗澡后说身体不舒服,就睡下了。
第二天,他起床上班前,王女士还没醒,下午,王女士给他打电话,说她非常难受,让他赶紧回家,等李某赶回家,正准备送王女士去医院,她就咽气了。
王女士之所以衣不蔽体,是法医想做尸检脱下的。
陈先生咋可能相信,反正他正在跟王女士闹离婚,她去世了,正好也不用离了,她生前对不起自己,染上脏病,临走还给自己扣了一个有颜色的帽子,他咋可能给她张罗葬礼,还出丧葬费?
吴大妈给陈先生打了好多个电话,他也不接,她气坏了,一口咬定女儿的病是陈先生传染的,现在女儿没了,他们还是夫妻,他应该尽最后的本分。
2023年5月,吴大妈一纸诉状,把陈先生告上法庭,索要丧葬费。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在王女士去世后,她的丧葬事宜虽不属于夫妻扶养义务的范畴,但丈夫陈先生作为家庭成员,从道德和情感上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陈先生对王女士的死亡感到愤怒和不满,但不得因此侵犯其遗体尊严,且应承担起作为家庭成员的基本责任,即参与丧葬事宜或至少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陈先生拒绝出席葬礼和支付丧葬费的行为,间接侵犯了王女士及其家庭的人格尊严。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陈先生虽对王女士的行为感到愤怒,但拒绝支付丧葬费和出席葬礼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夫妻间的道德义务,也违背了社会公认的善良风俗。
陈先生作为王女士的丈夫,应承担一定的丧葬责任。法院在调解时,也充分考虑了这些因素,要求陈先生承担了一定的经济责任。
陈先生只愿意出5000元,多一分都不出,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李某主动承担10000元丧葬费,陈先生支付岳母丧葬费8000元,并退还王女士一个金戒指。
有人认为,只要不是离婚,就应该改支付丧葬费,没任何问题。死在前夫那边可以申请起诉赔偿。别人不来问你丈夫要钱,难道去找头条网民收费?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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