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她三尺又何妨?云南昆明,女子的邻居老宅翻新,将两家共用的道路给占了。后经村委协调,邻居承诺留出2.95米的路,供女子一家通行。岂料,邻居建好房子后,又把预留的路给占了。女子气不过上门理论,却被邻居一把推倒导致受伤,治疗费花了2227.88元。事后,女子一纸诉状把邻居告上法庭,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760.08元。可邻居却说,害怕女子拿锤子打她,拒绝赔偿!法院审理后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据悉,李某,1976年生,与敖某仙(1959年生)是邻居。
2024年7月,敖某仙家中的老宅重新翻修,侵占了两家的共同道路,两家因此发生了纠纷。
在村委的介入下,两家人签订了协议,约定敖某仙预留出2.95米的道路,供李某一家通行,并不得随意占用。
可是等敖某仙的新房建成之后,敖某仙却又在道路上,搭建起了一个雨棚,导致李某一家通行不便。
李某气不过,拿着锤子就找上门去,并与敖某仙发生口角。
期间,敖某仙推了一把李某,李某没有站稳倒在地上。后经医院诊断为:1.头皮挫裂伤;2.头皮血肿;3.轻型闭合性脑损伤。
李某共住院6天,花去医疗费2227.88元。另出院小结载明:住院期间需专人护理、加强营养。
事后,李某认为,敖某仙应该进行赔偿,一纸诉状将敖某仙告上法庭,索要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760.08元。并提出以下理由:
李某与敖某仙因道路问题发生纠纷,后经村委协调定下协议,可敖某仙不遵守协议,还将李某打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住院病人费用汇总清单、缴费单据。
敖某仙辩称:
事发当天,李某拿着锤子上门,情绪激动,并用锤子到处敲击,对敖某仙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敖某仙承认自己占用了道路,也承认自己将李某推倒并导致其受伤。不过这都是因为李某自身存在过错。故李某提出的赔偿诉求,敖某仙并不认可。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敖某仙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向当地派出所、村委调取了《协议》以及询问笔录,确定以下法律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敖某仙系邻居,因道路纠纷,敖某仙将李某推倒,并导致其受伤。住院期间,李某共计花费治疗费2000余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法院审理认为,敖某仙违反《协议》规定,私自占据道路,并侵害了李某的人身安全,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
故李某主张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另查明,李某与敖某仙发生纠纷,没有采取合法的途径解决,反而是来到被告人家中争吵,对本案的发生亦具有过错。
结合纠纷发生的起因、经过、过错等因素,法院认为原告的经济损失由双方分别承担50%。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敖某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2310.04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12.5元,由被告敖某仙负担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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