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小伙从一家二手车行贷款买了一辆宝马5系,随后过户到了自己名下,每个月自己都正常还贷款,谁知车子竟然被人给拖走了,事发后,小伙选择了报警,然而,调查的结果却出人意料。
蒋先生一直心仪宝马5系那舒适豪华的驾乘体验,考虑再三后,他选择在一家二手车行贷款购买。交易达成后,车子也顺利的过户到了自己名下。
每个月到了还贷时间,蒋先生都规规矩矩地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地偿还着贷款,日子就这样看似平静地过着。
然而,今年11月的一天,蒋先生将车子停在了路边,谁知自己却接到了一个电话,对方称你的车子丢了,你不着急吗?
蒋先生于是立即赶了过去,原本停在熟悉车位上的爱车竟然不翼而飞了!他果断选择了报警,期望警方能够帮他找回爱车,弄清楚这背后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经过警方一番细致的调查,事情的来龙去脉逐渐浮出水面。原来,这辆宝马5系的首任车主在购车之后,仅仅偿还了几个月的贷款,便动起了歪心思。他竟然通过伪造相关证件的不法手段,把这辆还身负贷款的车子卖给了二手车行。
而二手车行,在进行常规的查验手续后,并未察觉其中的猫腻,按照正常流程办理了过户手续,随后便将车子转手卖给了毫不知情的蒋先生。
可谁能想到,车子的贷款方,也就是那家金融公司,在发现首任车主断供且车子不知去向之后,展开了一番追查,最终锁定了蒋先生名下的这辆车,于是便采取了私自拖走车辆的行为。而且,金融公司还强硬地表示,除非蒋先生把首任车主所欠的钱全部结清,否则车子是绝不可能让他开走的。
这一下,蒋先生可陷入了两难的困境,自己明明是通过正规的二手车交易渠道购买的车,每个月也都老老实实地还着贷款,怎么平白无故就遭遇这样的事?求助无果后,蒋先生表示,自己会通过法律途径处理这件事情。
首先,根据《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二手车行与蒋先生之间达成的车辆买卖合同,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蒋先生履行了自己支付价款(包括贷款支付部分)的义务,二手车行就应当确保交付给蒋先生的车辆不存在权利瑕疵,也就是不存在像这种还背负他人债务、可能被第三方主张权利的情况。
而现在出现了这样的问题,明显是二手车行在交付车辆时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构成了违约行为。蒋先生有权依据民法典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要求二手车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如赔偿蒋先生因车辆被拖走所遭受的交通出行不便的损失、可能产生的额外租车费用等等。
但是,蒋先生如果是正常购买,而且也支付了合理对价,那么,金融公司是无权开走车辆的。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拖车公司不仅无权开走车辆,甚至也没有权利要求蒋先生赔偿。
由于首任车主伪造证件将身负贷款的车辆出售的行为,很可能触犯了《刑法》中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如果经司法机关认定,其伪造的证件属于国家机关依法颁发的、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关文件,且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那么首任车主将会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相关条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如果首任车主买车贷款的时候,就做好了还几期贷款就把车子出售掉,那么,其行为则属于诈骗行为,按照刑法的规定,诈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这错综复杂的事件当中,蒋先生无疑是最无辜的受害者。不过,在涉及大额财产交易尤其是像车辆买卖这样的复杂交易时,各方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谨慎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陷入这样令人头疼的法律纠纷之中。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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