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团队称在酒店民宿发现偷拍摄像头,并被民宿老板围堵,随后,这个团队又在妇幼保健院房间内发现了摄像头,正当大家纷纷谴责到底是什么人安装了摄像头之时,结果警方竟然发现,这竟然是一起自导自演行为,目前,涉事的35人全部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此前,男子张某是一名网络主播,并参与了多起打击偷拍摄像头的事件,诸如“石家庄民宿酒店摄像头偷拍早围堵”以及“妇幼保健院一房间内有偷拍摄像头”等,正当人们纷纷谴责民宿老板嚣张之时,警方却发现,这竟然是一起自导自演的行为。
即男子张某伙同他人,先安装了摄像头,再去发现摄像头,从而向商家敲诈以及达到吸引关注达到出售伪劣的防偷拍检测器的目的。
目前,涉案的35人均被采取了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一行为涉及到多方面严重的违法问题。
在民事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张某等人的行为,通过安装摄像头的方式,非法窥探他人在酒店民宿以及妇幼保健院等场所的隐私活动,这无疑是对众多潜在受害者隐私权的严重侵犯。
虽然他们自导自演,看似没有实际的隐私被泄露出去,但他们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公共场所隐私安全受到威胁的事实,那些可能入住酒店民宿、使用妇幼保健院房间的人们,心理上都遭受了极大的不安和恐惧。
如果后续有真正的住客或者使用者知晓了这件事,完全可以依据民法典中关于隐私权的相关规定,向张某等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责任。
而从刑事角度而言,他们的行为触犯了多项罪名。
首先,敲诈勒索罪是板上钉钉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某等人企图通过威胁商家,以曝光所谓的“偷拍事件”来勒索钱财,只要他们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不论最终是否实际获取到了钱财,都已经构成了此罪的既遂或者未遂形态。
其次,他们出售伪劣的防偷拍检测器,这又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他们为了谋取私利,将伪劣产品推向市场,坑害消费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危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样要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
目前,涉案的 35 人均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这起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关注隐私安全问题的同时,也要警惕那些打着正义旗号,实则违法犯罪的行为。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