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一名女子带着一条狗入住一青年公寓,下班回家后,拉上窗帘、脱光衣服与男友打电话时,听见狗不停地在阳台上叫,女子于是拉开窗帘看怎么回事,结果发现天花板上有个摄像头。女子懵了,当即报警,事后心有余悸,想退押金搬走。怎料,店家来了一句:“不是我们装的!合同没到期,不退!”
据悉,今年9月下旬,魏女士因为工作原因入住当地一家青年公寓。入住一个月后的一天下班回家,脱光衣服与男友打电话时,发现自己的狗不停的在阳台上乱叫。 魏女士不知道怎么回事,于是便拉开窗帘查看,结果拉动窗帘时无意间看到头顶天花板上有个黑色的洞。 怀疑是摄像头,魏女士便搬来凳子站上去查看,结果一看还真是个摄像头。吓得魏女士当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接到报警,当地派出所迅速赶往现场,后当着魏女士及房东的面将摄像头拆下,后发现,是个具有蓝牙接收功能的摄像头,范围只有几十米后销毁。 因为摄像头正对床头,此时已经住了一个月的魏女士担心摄像头拍下不好的画面,于是便与在民警的建议下与公寓进行协商处理。 魏女士的要求很简单,希望公寓退还押金自己搬走,可令魏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公寓则表示退可以,但是必须在在调解书上写明“摄像头与公寓无关”。
魏女士不同意,双方调解失败。后魏女士一气之下便将此事曝光到网上。 而对此,涉事公寓工作人员表示,如果警方查到是自己的问题,怎么赔都可以。 公寓刚装修好,魏女士是第一个租客,密码只有公寓和她本人知道,不是他们的问题,那就是魏女士的问题,让他们赔说不过去!
住了一个月,突然发现房间里有个摄像头正对床头,这种事情想想就觉得可怕。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不是公寓装的摄像头,公寓就不用承担责任吗?
1、隐私权受法律的保护!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权属于绝对权利,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从民事角度而言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而如果故意侵犯他人隐私权,行为人还有可能涉嫌违法!甚至于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等罪名。
2、不是公寓装的摄像头,公寓也需要承担责任! 不是公寓装的摄像头可以排除公寓的违法、犯罪责任,而公寓要不要承担责任还要看公寓是否存在过失。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公寓的摄像头即便是第三方所谓,公寓作为经营主体,没有及时排除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最终导致魏女士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也已经构成侵权。而又因无法确定肇事者,酒店理应应当向魏女士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魏女士不仅可以要求公寓赔偿,也可以依法要求解除合同,公寓理应当退还给魏女士押金。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如果双方的合同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而即便没有约定,安全保障义务也是公寓的法定义务,公寓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导致魏女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也已经属于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最后,类似的案件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 一方面提醒广大朋友们,入住酒店时,多留个心眼,避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也提醒广大酒店,把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当回事,最终只能是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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