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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男子去球馆打羽毛球,在场上打了一段时间后下场休息,和球友一起聊天看球,

广东广州,男子去球馆打羽毛球,在场上打了一段时间后下场休息,和球友一起聊天看球,期间,男子竟突然脸色一白,毫无征兆的倒地不醒。球友连忙对他进行心肺复苏,不久后工作人员也赶来参与急救,可男子还是因猝死去世。事后,家属把球馆告上法庭,索赔120万。法院:球馆未配置AED急救设备,赔20万。

(案例来源:广州日报)

周末午后,黄韬约了几个球友,又来到他常去的羽毛球馆。

黄韬最近十分痴迷打羽毛球,两天不碰球拍心里就痒得慌。

在场上奋力拼杀了一段时间后,黄韬觉得有些累了,便下场休息。

他坐在场边,咕咚咕咚喝了几大口水,然后和球友们聊起了天,时不时抬头看看场上激烈的比赛。

可聊着聊着,黄韬突然脸色苍白,没有任何预兆地一头栽倒在地,不省人事。

身旁人见状吓坏了,球友们围拢上来,一个劲儿地唤醒黄韬。见他怎么叫都没反应,一位球友立马对黄韬进行了心肺复苏。

而另一位则赶紧联系了球馆工作人员,并拨打了120。

工作人员和保安听到消息后连忙赶来,他们轮流对黄韬做起了心肺复苏,接力进行着急救,直到医护人员赶到。

只可惜,黄韬被送到医院后,还是没能抢救过来,他被医生宣布死亡,原因是猝死。

医院里的亲属们听到死讯后,哭得上气不接下气。活生生的一个大小伙子,咋能突然猝死呢?

处理完后事,亲属们把矛头指向了羽毛球馆。他们认为,肯定是因为工作人员救助不及时,才导致黄韬失去生命,羽毛球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担责。

于是,他们一纸诉状把羽毛球馆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20多万元。

羽毛球馆则认为,黄韬的死亡完全是自身原因导致,和他们无关,他们可不背这个锅。

在黄韬昏迷后,球馆人员分明已经积极地参与了急救,对他进行了心肺复苏,还引导了救护车,这才让医护人员更加快速地抵达现场,他们还要做到什么份上?

球馆认为,他们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羽毛球馆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进入其场馆进行活动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羽毛球馆需要确保其提供的场所、设施及服务符合安全标准,以及在消费者发生意外时能够采取及时、有效的救助措施。

若羽毛球馆未能尽到这些安全保障义务,如未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未对工作人员进行急救培训等,则可能构成侵权,需要对黄韬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黄韬如果是因自身疾病猝死,羽毛球馆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第1178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尽管本条主要规定的是文体活动参加者之间的责任免除情形,但也可以从侧面反映出,对于文体活动中的风险,参与者自身也应有一定的认知和承担。

黄韬作为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应当知晓运动本身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若黄韬的猝死是由于其自身疾病或体能原因所致,且羽毛球馆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则羽毛球馆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该法条进一步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有过错时的责任承担方式。

若羽毛球馆被认定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它需要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这里的“补充赔偿责任”意味着,若黄韬的死亡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则羽毛球馆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该第三人追偿。但在本案例中,更可能的情况是羽毛球馆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直接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羽毛球馆在黄韬昏迷后进行了积极的急救措施,但场馆没有配备AED这类急救设备,且在场工作人员也没有经过专业的急救培训。

所以,羽毛球馆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还是没能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负一定责任。

然而,法院也认为,黄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了解自己的身体情况是否能参加这类比较激烈的运动,他忽略自身情况,是导致这场悲剧发生的重要原因。

因此,黄韬应负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羽毛球馆担责20%,向黄韬一家赔偿20多万元。

羽毛球馆认为判决过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