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一男子经营一家商铺,特地买了一辆货车运货,为方便使用,经常没有拔车钥匙和锁车门,放在商铺门口。不料,有个三轮车车主路过,认为货车挡住了过道,转一圈,发现车门没锁且钥匙还插着,当即灵机一动,虽然没有驾照,但觉得自己可以轻松驾驭货车,上车尝试挪开。没想到,车主把油门当作刹车,直接冲撞了一个路人,造成当场死亡结果。事后,家属将男子也一并告上法院,索赔80多万元。男子自认为不会有责任,但法院的判决让其惊掉下巴。 (案例来源:环球网等,案情微调) 张强(化名)做点小生意,盘下了一个商铺,售卖一些日常用品等,考虑到每天要进货和送货,就特地买了辆货车。 张强买的是一辆厢式货车,每天基本上就是停在商铺门口,方便张强随时要用,省去了找停车位以及来回折腾的时间。 这本来也没啥,但张强不知道是比较粗心,还是为了方便,货车门不锁,车钥匙也不拔,给自己招来一场诉讼。 事发当天,张强卸了货后,将货车停在商铺门口,想着等会还得用,没多想,就直接下车离开了。 张强所在商铺以及停车地方,恰好是一个主道路,经常会有车辆和行人来往。 陈震(化名)此时开着三轮车路过这里,可能是路比较窄,在张强停了货车后,空间不太够了,让陈震觉得应该是过不了三轮车的。 陈震遂下车,本打算联系车主挪车,但来到司机室位置,尝试着开门,发现门没有锁,而凑近一看,还有车钥匙。 陈震虽然没有驾照,但生来勇猛,比较自信,自以为三轮车和货车没啥本质区别,会骑三轮车,货车肯定也没问题。 不管三七二十一,陈震上了货车,扭动了车钥匙,启动了货车,接着,陈震尝试着驾驶货车,还真启动了,但有路人秦某(化名)恰好路过。 摆在陈震面前的第二个问题就是,有两个踩踏板,哪个是刹车?哪个是油门?因为陈震必须把车停下来,不然就会撞上路人。 陈震也是自信,认为来得及,抱着尝试态度,试了试其中一个,却不想踩中了油门,车子突然冲了上去,而秦某恰好在前方,来不及反应,被撞当场身亡。 事后,秦某的家属认为,除了陈震、保险公司外,张强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一纸诉状,将三人都告上法庭,要求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定呢? 1、陈震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方面,所谓交通肇事罪,结合刑法的规定,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至少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其一,交通肇事行为必须发生在“道路”上,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质上看是否提供社会交通服务。 其二,交通肇事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其三,造成1人死亡,且负有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 在本案中,陈震没有驾照,驾驶货车,把油门当作刹车的,造成路人秦某死亡结果,违反了交通法规,且对秦某死亡负主要责任无疑,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关键是看涉事地点是否属于“道路”。 如涉事地点认定为“道路”范畴,陈震就构成交通肇事罪。 另一方面,涉事道路若不是“道路”范畴,则陈震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结合刑法第233条规定,依法可以处最高7年有期徒刑。 同时符合两罪名时,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 2、在庭审中,秦某家属认为,张强作为货车车主,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使得陈震有机会驾驶,造成秦某死亡,属于共同侵权。 《民法典》第121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张强将车停在商铺门口,挡住了道路,没有拔车钥匙,而且门也没锁,这才使得陈震有机会进入货车驾驶室,继而引发秦某死亡结果。 陈震虽然是直接责任人,且张强未同意陈震使用货车,原则上,由陈震承担侵权责任,但张强在这个过程中亦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张强认为,其无法预见到陈震会驾驶其货车,造成损害超出预见性规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4、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张强承担15%赔偿责任,除交强险外,另承担8万多元,二审法院调解后,张强承担6万元。 法院认为,货车不同于普通物品,具有速度快、破坏性强等高危物品,张强作为车主人,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在停车离开时,应该要第一时间把车钥匙拔掉,并关上车门,但张强并未做到,给陈震创造了便利,存在过错,造成了秦某死亡结果,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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