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一老人有心脏病,又突然感冒发烧,家属第一时间送老人去某医院住院治疗。三小时后,家属询问医护人员是否需要陪床,回复是不需要,而老人身体也没有什么异常,就回去了。大概过了七个小时左右,家属接到医院通知,说老人已经不幸离世。家属找到医院理论,得知医院可能在老人住院期间未安排医护人员值守。 (案例来源:齐鲁壹点等) 据老人家属称,老人在医院治疗期间,家属曾告诉医生,老人又心脏病史,医生虽然安排了一些检查,但事后提出先治疗感冒发烧。 涉事医院有工作人员反馈,老人住院治疗死亡确有其事,现在医院特地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处理此事,与家属进行协商,而相关事宜,也已经层报至医疗主管部门。 截至目前,医院及相关部门正在调查此事,但尚未见官方通报情况。 事情爆出后,引发网友们热议。 有网友说,病人住院治疗时,都会有一项护理费用,而其中应该包括了住院基本看护费用才对,即便没有家属陪床看护,医院也有义务照看好。 有网友说,医院通常不会说不需要家属陪同,除非病情确实不重,而老人有心脏病,还有感冒发烧,家属陈述有些不符合常理,但为何老人会无缘无故死亡,令人无法理解。 也有网友说,如果情况属实,医院就是极度不负责任,必须严惩。相反,家属如所述不实,则可能构成侵权,甚至违法犯罪,亦应受到法律制裁。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定呢? 1、涉事老人住院死亡,如医院及其医护人员存在过错,或被认定最高一级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就本案而言,涉事老人被送入涉事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即达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涉事老人医院支付医疗费,而医院则提供诊疗、护理等服务。 涉事老人家属提及医护人员告知不需要陪护,而在家属离开医院后,老人却在医院不幸离世,而家属亦提及医院疑似未安排医护人员值班。 如涉事老人家属所言属实,那么,涉事医院显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病人住院治疗期间,医院应该有义务提供基本医疗看护,无论家属是否陪床。 在前述情况属实的前提下,涉事医院及相关人员应该违反基本护理规范,存在一定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结果,属于医疗事故。 而结合该条例第4条规定,如造成患者死亡的,属于一级医疗事故。 2、本案中,涉事老人死亡,是否属于一级医疗事故,依法一般应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旦认定为一级医疗事故,涉事医院及相关人员面临追究刑责、行政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 一方面,结合前文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同时,也赋予相关方申请再次鉴定等权利。 另一方面,根据《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本案中,不排除涉事医院相关人员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可能,而一旦该严重过失,造成了涉事老人死亡的结果,则依法构成了医疗事故罪,面临最高3年有期徒刑。 同时,结合医疗事故条例第55条规定,涉事医院如最终认定对老人死亡结果构成医疗事故,则面临停业整顿,甚至吊销执业许可证。而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除被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将面临最高开除的处分。 此外,结合《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如涉事老人死亡系医务人员过错导致的,则涉事医院有责任承担老人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近亲属有权还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3、目前来看,涉事医院疑似存在过失,仅有涉事老人家属一家之言,如查证不属实,则相关家属虽不一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可能面临治安处罚以及民事责任。 《治安处罚法》第42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法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就本案而言,涉事家属所述是否属实尚不清楚,如查证存在捏造事实的情况,则将面临治安处罚。 而基于前述情况,涉事医院及医护人员的名誉等必然受到影响,则涉事医院及相关人员可以诉讼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当然,考虑到涉事老人有心脏病,不排除涉事医院及医护人员已经尽到合理诊疗服务而涉事老人心脏发病致死的可能性。对于本案,大家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