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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安顺,男子相亲认识女子两个月后登记结婚。可女儿出生一年多后,男子才得知妻子结

贵州安顺,男子相亲认识女子两个月后登记结婚。可女儿出生一年多后,男子才得知妻子结过七次婚、一共有6个孩子。目前,妻子离家出走、男子表示想要离婚。网友认为,先做亲子鉴定再谈离婚的事!

(来源:看看新闻)

男子赵某生活在一个小县城,在家乡做点小生意。因平时忙于做生意,赵某都没时间规划自己的人生大事导致一直单身。

为了尽快抱上孙子,在父母的建议下,已经30多岁的赵某决定去相亲结婚。

2021年底,赵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女子吴某。吴某年轻貌美,赵某一眼就相中对方。

二人认识两个月后,到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赵某每个月给妻子吴某生活费。

女儿出生后,赵某继续承担家庭所有开支,可吴某却只管拿生活费,对包括女儿在内的所有家事都统统不管。为了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庭,赵某及其家人选择忍让。

可吴某事后却因要不到更多的生活费,竟然带着女儿偷偷的回到了江苏老家。

赵某知道吴某没能力照顾好女儿,所以要求将女儿接回家里住。但吴某却开价3万元。赵某不同意,但吴某也坚决不让步!

一个月后,吴某开价2万元理由改为想买黄金,另外还要求每月给3千“保姆费”。

看在女儿的份上,赵某同意了!

可原来说好的回家后,就会承担起为人母亲的责任,吴某回来后还是不管女儿。

因赵某给的3千元生活费不够自己一个人花,吴某又在网上找男网友要钱。

大家试想,男网友凭什么给吴某钱呢?不就男女那点事么?这一点,赵某也知道。

但知道又能怎样?都已经结婚有小孩了。可赵某的忍让却让吴某更加肆无忌惮。

之后,吴某干脆抛下女儿,离家出走了!

后来赵某为了找人,才发现吴某不简单!

吴某的履历显示,15岁被父亲卖到安徽生了两个孩子;之后在四川又生了一个。

到赵某这,吴某已经是第七次结婚。加上与赵某所育的女儿,吴某有6个孩子了。

得知真相后,赵某当场崩溃了!

但事已至此,他现在只想找到吴某协商离婚并确认女儿的抚养权。

赵某同时还表示,平时每月单独给吴某的3千元生活费可以不要,但是,在被威胁的情况下,给予的2万元必须要返还!

1、这里要和大家强调一点,生活在一起,哪怕是育有孩子,也非必是属于法定婚姻关系。尤其是在1994年以后发生的。

民法典第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也就是说,只要吴某没有与男方到民政局登记结婚,法律就不承认是夫妻关系。因此,吴某15岁那次是否属于夫妻关系,还要看双方当时到底有没有领取结婚证。

2、不论是否婚生子女,吴某都有抚养义务。这一点,法律也是规定得很清楚的。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换句话说,不论吴某之前结过几次婚,只要6个孩子是她所育,原则上每个孩子她要承担一半的抚养费。离婚也不能免除!

3、没领结婚证之前,赵某给予吴某的钱款,可以说是彩礼,结婚后另当别论!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简而言之,虽然是赵某在赚钱养家,但双方已成为夫妻,赵某所赚到的钱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吴某有权取得。

因此,在仅为2万元的情况下,只要吴某不是将夫妻财产花在“男网友”身上或者恶意转移,一般都会被视为日常生活支出。

即赵某想要回这2万元,不太现实!但起诉时赵某可以吴某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吴某对自己作出补偿,但一般也仅限于要求吴某少分一定比例的夫妻共同财产。

4、虽然女儿才一岁多,父母离婚时一般都会优先考虑由女方抚养,但前提条件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原则。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吴某才30岁出头就有6个子女要等着她支付抚养费的,可她连自己都要丈夫养。根本没有能力抚养与赵某所育的女儿。因此,如无意外,赵某可以获得女儿抚养权。

5、有网友质疑称,按照这个说法,那吴某结一次婚就可以分一次夫妻共同财产了?哪怕少分一点也是分,对她来说是不劳而获!严重怀疑她就是传说中的“骗婚”。

也有网友评论称,建议赵某先带女儿去做亲子鉴定,之后,再来谈离婚和抚养权。

对此,大家有不一样的看法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