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喝酒惹的祸!上海,D8次列车上,一中年男子上车前,喝了17瓶啤酒后情绪突然失控,不仅大声吵闹,更是将餐车内的设施悉数破坏。列车长过来劝阻,没想到男子直接给了他一巴掌。乘警来到现场后,男子更是叫嚣:有本事判我个三年五年的!
(案例来源:法治进行时)
据悉,在开往北京方向的D8次列车上,张某因喝多了酒,情绪有些失控。
刚开始的时候,张某一个人坐在座位上胡言乱语,虽然同车厢的乘客一脸厌恶,不过闻到张某一身的酒气,也能明白张某是喝醉了。
只是没想到,张某酒量不行,酒品更是不行。
见自己嚷嚷了半天也没人搭理他,张某索性站了起来,双手叉腰,嘴里都是一些不干不净的话。
这个时候,有的乘客开始好言劝说张某,试图让张某平复一下心情。
哪里想到,张某越来越起劲,不仅开始大吵大骂,还对餐车内的设施一通乱砸。
其他乘客担心出意外,立刻联系列车长。列车长的本意也是想让张某安静一下,可张某正在情绪激动处,竟“啪”的一声,直接给了列车长一巴掌。
乘警得到消息后赶到现场,先是对张某进行警告,可张某不仅不收敛自己的行为,还大声叫嚣着:有本事判我个三年五年的!
正如张某所希望的,乘警合力将张某制服,并将其带到警务室,对张某进一步的调查和询问。
而调查的结果却是,张某因为心情不好多喝了几瓶啤酒。
由此可见,喝酒真是容易闯祸!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张某扰乱公共秩序,不仅打砸餐车设备,还打了列车长一巴掌,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据悉,警方已经对张某做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不过这还没完,如果列车长追究责任的话,张某还要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张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醉酒之后没有约束自己的行为,动手打了列车长一巴掌。
如果列车长因此而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向张某提出索赔。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