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车行的销售人员盗取资料,将三台车卖给了两家同行。车行负责人得知后,立即派人把三辆车抢了回来,导致两家同行集体上门讨要说法。车行称这三辆车是非法交易得来的赃物,抢回来理所应当,因为两家同行的交易不合法。而两家同行却认为,他们是通过正规程序完成交付的,车子既然在自己名下,就应该归自己所有,双方僵持不下,都觉得车子该归己方。 素材来源于:帮女郎一帮到底 林德是二手车行的老板,最近,他接到一个人的电话,问他收不收车。 林德说:“收购呀,只要价格合适、车况好,那当然可以,你把车子的照片资料发过来我瞧瞧,再谈后续。” 对方很快把资料发了过去,林德一看,车子挺不错,有市场价值,便谈好了价格,用手机转账的形式交付成功,车子也没人去开回来,就放在了对方那儿。 这辆车外观和性能都很不错,在林德的车行里比较出众,所以没过几天,就有一个人看中了,说要试一试,满意就会购买。 林德就派工作人员陪同此人试驾,可这人说必须把车子开去让老婆看看,不然自己做不了主,还可能挨批评。 工作人员表示理解,就同意他把车开到较远的地方。然而,到了一处地方后,突然上来两个人,把工作人员赶下车,驾车离开了。 工作人员急忙给林德打电话,说事情不妙,车子被人抢走了。最后,他们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到,抢车的是同行,于是立即赶往那儿讨要说法。 而这时,另一家二手车行的人也赶了过来,遭遇和他们相似,也是有人联系卖车,他们为此收购了两辆车,损失更惨重。 他们的两辆车,一辆是在店门口,趁他们不注意被人开走的;另一辆是对方直接去贵州偷偷开走的。 这两家受害者看到同行,气不打一处来,质问对方:“为什么要这么干?既然把车卖给我们,为什么又要开走?” 这时,同行才倒苦水,说卖车不是他们的本意,是销售人员急需用钱,偷偷把这三辆车的信息盗取出来卖掉的。 这时大家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但两家受害者质问对方:不管你们内部管理多混乱,反正我们收车时资料齐全、交付成功,你们就没权利再把车开走。 你们的工作人员盗取资料,你们该报警就报警,这与我们没关系。 同行却说这是刑事案件,只要找到这个人,就万事大吉了,意思大致是,车不是他们本意卖出去的,民警一旦找到盗窃人,林德他们就该去找那人讨要说法,而要求同行。 双方僵持不下,车行觉得这三辆车本来就是赃车,对方收购本就违法,自己抢回来理所当然。 两家二手车行则认为,收购车时并不知道是赃车,是按正规程序收购的,所以车子就属于自家车行,对方损失该去找盗窃的销售人员,而不是来抢他们的车。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车行销售人员盗取资料售车,这一行为涉嫌盗窃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对于收购车辆的两家同行,若他们确实不知是被盗车辆,且按照正常市场交易流程、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了相应交付手续,依据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他们有可能取得车辆所有权。
善意取得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三、车行以车辆为赃物为由抢回车辆的行为不妥。即使车辆来源非法,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如报警由警方追赃。若车行私自抢回,可能构成侵权,甚至涉嫌抢劫罪或抢夺罪,具体要看行为方式及情节轻重。
如果在抢车过程中,对他人人身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可能触犯抢劫罪;若只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车辆,可能构成抢夺罪。 四、两家同行虽然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主张车辆所有权,但鉴于车辆来源确有问题,后续也可能面临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向车行销售人员索赔的情况。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