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14岁男孩是初中二年级学生,因字写的不好看,被班主任叫家长。男孩奶奶知道后,骂男子不争气,也不去接男孩放学,让男孩自己回家。万万没想到,男孩放学后买了一瓶药,抢救3天无效后死亡。男孩父母认为,都怪学校,不应该没事就叫家长,另外商贩卖给孩子农药也有过错,遂将两者告上法庭,索赔111万。可班主任却说,父母当的不合格,孩子都不是第一次了!法院审理后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刘坤14岁,是一名初中二年级学生。因为父母常年在外地打工,一直都是刘奶奶帮忙照顾,平时上学放学,也是刘奶奶负责接送。
事发当天,刘坤因为写字不规范,班主任电话联系了刘坤的父亲刘大壮,希望作为父母的,能够多教育教育刘坤,让刘坤能有一定的进步。
刘大壮挂断老师的电话之后,立刻又给母亲打电话,说是刘坤写作业不认真,又被老师给点名了。
刘奶奶听完就气不打一处来,自己年纪那么大了,不仅要照顾刘坤的生活,还要接送他放学,已经足够辛苦了,没想到刘坤这么不懂事!
在刘坤放学的时候,刘奶奶并没有去接刘坤,而是让刘坤自己回家。可是到了晚上,刘坤还是没有回家。
刘奶奶只以为是刘坤一时贪玩,并没有在意。直到第二天学校打来电话,说是刘坤没有去上学。刘奶奶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正当刘奶奶心急如焚的时候,接到了派出所的电话,说是刘坤因喝药正在医院抢救。
经过3天的抢救,刘坤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刘大壮一纸诉状将学校、商贩告上法庭,索赔各项111万,并提出以下理由:
老师嫌弃刘坤写字差,多次联系家长去学校谈话,给刘坤造成很大的精神困扰,与刘坤喝药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学校方面没有重视刘坤的自尊心,导致刘坤情绪失控选择寻短见,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0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事发时,刘坤年龄仅为14周岁,长相与实际年龄基本相符,成年人能够正确判断。可商贩未进行核查就卖给刘坤药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班主任辩称:
刘坤学习态度不端正,之所以联系家长,是希望刘俊能够成长。且刘坤做这种极端的事情已经不止一次,学校向家长反映,并没有得到重视。
《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学校已经尽到了提醒、管理的职业,可刘坤的父母置若罔闻。且刘坤出事时是放学时间,事发地点为河边,学校故不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在校学生因意外死亡的,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时查明,商贩在售卖药品时,没有认真核查刘坤的身份信息,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0条之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本案中,学校方面在刘坤出现异常情况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其监护人,尽到了监护义务,故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总则编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综上法院判决,刘大壮没有尽到一定的监护义务,应该承担90%的责任,商贩承担10%的责任,即赔付10.65万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