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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李女士于1999年时与丈夫王先生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一女。经过多

山东烟台,李女士于1999年时与丈夫王先生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一女。经过多年的打拼,夫妻俩的家居生意越做越好。可李女士在2021年时,却无意中发现自己的表妹与丈夫王先生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随后李女士毫不犹豫地与李先生协议离婚。

李女士在法庭举证称,自己于2012年与李先生经营家居店时,聘请了自己的表妹小王到店内工作。可丈夫却在2013年时,与小王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并非婚生下一女。

李女士于2021年得知此事后,便与王先生协议离婚。可在划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其发现王先生于2013年时以生育费用为由,支付了小王11万,另外还多次支付小王各项费用61万元。

据此,李女士认为,王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将小王告上法庭,请求人民法院判定小王需返还共计72万元。

1、从情理上讲,对于李女士来说,其帮表妹找到工作,可表妹却瞒着自己,与自己的丈夫发展成为男女关系,这无异于“农夫与蛇”、“引狼入室”,确实难以让人接受。

2、从法律上讲,李女士的诉求会得到法院支持么?

首先,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具有平等的权利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也就是说,虽然王先生出轨小王确实侵犯了妻子李女士的合法权益,但孩子的无辜的。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王先生与小王所生的女儿,王先生仍负有抚养义务。

其次、《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具体而言,自夫妻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都是属于夫妻两人共同所有。

民法典同时还规定,对于违背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均为无效的。

换而言之,由于王先生婚内出轨属于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且其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认定小王必须予以归还。

综上,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定王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总共支付了54万元给小王,而其中11万是非婚生女儿的抚养费。因此法院酌情判定小王必须归还李女士43万元。

最后,背叛婚姻不仅会被撤销出轨时的赠与行为,在离婚时也会因侵害没有过错一方的权益而予以赔偿。更重要的是,还极有可能会因重婚罪被刑事处罚,因此希望大家务必要三思而后行,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