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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男子时签订协议,女儿归他,他承担女儿所有开销。离婚3年后,二人同居。男子为

广西,男子时签订协议,女儿归他,他承担女儿所有开销。离婚3年后,二人同居。男子为复婚,先后向前妻转账88.19万。3年后,男子发现前妻在跟他人恋爱。要求女方还钱。女方却说钱是男方赠与。拒绝返还。男子大怒,起诉到法院,案子先后经过两审,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今日说法)

林强知道前妻跟另外一个男人密切交往时,肺都要气炸了。

他给前妻发微信:“ 你是跟我复婚?还是跟那个男人在一起?”

小兰回答:“我和他已恋爱,准备离开这个城市。”

林强发怒:“你不打算跟我复婚,为何要收我80多万元?”

2017年9月4日,林强和小兰登记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归他抚养,他承担一切抚养费用。

正常夫妻。如果孩子归一方所有,那么另外一方要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可林强不但单独抚养孩子,还自愿承担孩子所有费用。因为他心里对小兰还有期盼,他希望两人可以复婚。

离婚三年后,二人开始同居。小兰辞去工作,专心在家照顾他和女儿。

林强想复婚。千方百计对小兰好。他认为一个男人的钱在哪里,心就在哪里,只要他一直给小兰钱,小兰就会知道他的心意。

在同居三年时间里,他先后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给小兰88.19万。其中39.32万备注有转账用途。

小兰这些钱首付买房,还房贷。交灵活就业的社保费以及失业金。

林强认为,自己这样付出,总有一天会感化小兰,她应该会同意跟自己复婚,再说他们还有可爱的女儿。

林强对未来充满了幸福的憧憬。

虽然二人同居三年,小兰一直没答应复婚。但林强有信心会用自己的爱感化小兰,会守得云开雾散。

可他万万没想到,朋友悄悄跟他说,小兰一边跟他同居,一边另外交了男朋友,并准备跟人家结婚。

林强最初还不相信。三年来,他为小兰倾尽所有。他觉得,小兰就是颗石头,他也暖热了她的心。

因为面对面怕小兰难堪,他发微信质问小兰,于是就发生文章开头那一幕,结果他的怀疑被证实。

林强想到自己三年来巴心巴肝的付出,觉得小兰自私又薄情。

既然不打算跟自己复婚,就不要同意同居,更不要接受自己的钱。小兰这样,分明是脚踏两只船。

林强越想越气,既然复婚无望。那他的钱也不能白白送出,他要求小兰返还钱财。

小兰却说那些钱是他赠予的,拒绝还钱。

两人多次沟通无果,林强一纸诉状把小兰告上法庭。要求返还88.19万赠与款项。

1、林强认为,两人同居后,他曾经向小兰表达要复婚的愿望。因此他给小兰的钱等于是彩礼。

林强说,离婚三年后他和小兰同居。他对小兰说想复婚。随后小兰辞去工作,在家照顾他和女儿。

他向小兰支付88.19万生活费和婚礼费用。但小兰并没有这些把这些钱全部用于生活开销。

小兰用这些钱首付买房。还房贷,交她的社保和失业金。

小兰还用这些钱做基金投资,这其中还包括婚礼费用和三金。

他是以复婚为目的给小兰钱财。这些钱等于他给小兰的彩礼。既然小兰不愿意跟他结婚,那就应该归还彩礼。

2、小兰说,这些钱是林强主动赠予,并非是自己索取的。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自己于2020年7月辞职。照顾林强和女儿,自己虽然和林强同居,却并非是以结婚为目的。

林强把这些钱赠给自己后,赠与合同已经生效,没有返还的道理。

三金和婚礼费用都是林强为了补偿自给的己。

如果林强执意认定这些钱有彩礼性质。也不应该忽略自己多年来三年来照顾他和女儿的事实。

因此,林强说自己不肯复婚,要求自己返还没有法律依据。

3、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强和小兰离婚后同居,林强向小兰转账共计88.19万。前应分为同居前和同居后的。

第一,林强和小兰同居时间为2020年7月到2023年7月。

2017年9月5号到2020年6月的转账,为同居前的。

2020年7月到2022年9月25日的转账,为同居期间的。

同居前的转账,有备注小兰向林强借8万。因为小兰没有提供证据,因此认定该笔款项为借款。

《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因此,小兰应该偿还林强8万元借款。

8万元以外的债务,林强没有证据证明,应认定为林强自愿赠予,不支持返还请求。

第二,经法院审理查明,关于同居期间购买三金,支出婚礼费用共计17万。

虽然二人对这笔款项有争议。但这笔钱是只为结婚相关的较大数额财物。应该返还。

注明买房款的12万转账,是林强为培养感情缔结婚姻所支付,小兰应该返还。

双方同居期间,小兰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房贷,失业保险共16.4万,应该返还。

第三,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必要的生活开支和消费品,无需返还。

综上,法院判决:小兰返还林强33万。

一审判决后,小兰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