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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女子乐女士以 478 元每克的价格拍下 2300 克黄金,可之后商家却因金

北京,女子乐女士以 478 元每克的价格拍下 2300 克黄金,可之后商家却因金价大涨拒绝发货并以补偿 100 元为条件,要求乐女士退款处理此事。乐女士不同意并告上法庭。

(来源:大参考)

乐女士一直对黄金投资有着浓厚的兴趣,她时刻关注着市场动态,希望能找到合适的时机入手。

这一天,她偶然发现了这家网店的黄金价格格外诱人,远低于当时的市场均价。

乐女士心动不已,没有过多犹豫,便迅速以 478 元每克的价格拍下了 2300 克黄金,满心期待着这批黄金能够尽快送达,成为她投资组合中的重要一部分。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黄金价格一路飙升。商家见此情形,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

他们不仅没有按照约定发货,反而给乐女士发来了一则延迟发货的通告,借口是黄金库存不足。

这让乐女士感到十分困惑和不满,她立刻与商家取得联系,想要问个究竟。

可更让她愤怒的是,商家居然试图说服她退单,并声称愿意补偿 100 元来解决此事。

乐女士坚决不同意,她深知这笔交易的重要性和合法性,多次与商家沟通交涉,但商家始终不为所动,态度强硬。

无奈之下,乐女士决定不再与商家浪费口舌,毅然决然地将其告上了法庭,决心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芹姐说法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商家认为,由于金价的大幅上涨,按照原订单发货将导致他们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他们声称库存不足是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补偿 100 元已是尽了最大的努力。

乐女士则坚信,自己与商家的交易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已经完成了付款义务,商家必须履行发货的承诺。

从主观方面分析,商家在金价上涨后拒绝发货,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避免可能的损失。

这种主观意图明显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合同精神。

从客观行为来看,商家发出延迟发货通告,并积极引导乐女士退单,其行为明确表示了不愿意履行原合同约定。

乐女士主观上是基于正常的交易意愿和投资需求进行购买,她期望通过合法的交易获得所购买的黄金。

客观上,她按时足额支付了货款,履行了合同中买方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商家拒绝发货,显然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乐女士与商家之间的交易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均应遵守。

商家不能随意以所谓的库存不足等理由拒绝履行。

再者,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商家在金价上涨时拒绝发货,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

此外,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例中,乐女士因商家违约未能获得预期的黄金,其损失应得到合理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商家迟迟不给乐女士发货,就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形,故判定双方解除合同关系、商家应退回乐女士货款 110 万元,并承担造成乐女士的经济损失 15.6 万元。

一审宣判后,商家还想争取一下,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友认为,乐女士在面对商家的不诚信行为时,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益,展现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对法律的信任。

这也提醒广大商家,在商业活动中要坚守诚信原则,尊重合同约定,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同时,也为其他消费者树立了榜样,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坚决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