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女子8年前支付5万元定金购买一辆宝马车。可事后却因没钱提车导致忘了这件事。8年后,女子要求提车时,被以违约为由拒绝。目前,4S店同意当年的5万元定金当购车款使用,但要求女子必须在两个星期内使用,否则承诺无效。
(来源:小莉帮忙)
2016年,做生意的彭女士与朋友到4S店看车时,看中了一款白色宝马车。
因4S店当时没有现车,彭女士先后给4S店转账1万、4万元定金后,双方约定3-5天后,彭女士再到4S店办理提车手续。
可计划赶不上变化,到了约定提车时间后,彭女士却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没钱支付尾款,因此,彭女士的提车计划泡汤了。
因是自己一方违约的,彭女士没敢和4S店提退定金的事,加上那段时间处理生意上的事情,彭女士也把这件事情给忘了。
近日,想买车的彭女士突然想起了此事,并拿着当年4S开具的定金收据,去4S店找工作人员说要用这5万元抵扣购车款。
因彭女士当年所预订的车子,厂家早已经因升级不再生产,而且,是彭女士违约在先的,工作人员不同意彭女士的诉求。为此,彭女士找到记者帮忙协调处理此事。
1、那么从法律上讲,4S店的辩解合理么?
定金与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从法律上讲,两者之间的区别巨大。定金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且定金起到约定担保作用。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但是,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也就是说,只要双方约定的定金金额不超过合同标的的20%,就受到法律保护。
通过这一点来判断,彭女士支付5万元定金,其当年要买的车不少于25万元的。
其次,既然定金起到担保作用,那么就要看双方当时合同对定金的具体约定了。
民法典第587条同时还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一般情况下,4S店违约是要返还彭女士双倍定金10万元的,而彭女士违约也是不能要求4S店返还之前所支付的5万元定金。
注意!彭女士当年与4S店签合同时明确约定,如果彭女士不能按约定时间提车,每推迟一日,4S店收取万分之5违约金。
现在是2024年,8年所产生的违约金,按照每天万分之5来计算,五万元早已扣完。
最后,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也就是说,由于与4S店签订的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是彭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4S店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直到5万元定金定金全扣完为止。
即4S店拒绝彭女士的诉求,是合理的!
2、目前,经记者协调后,4S店考虑到彭女士的实际情况,同意用当年的5万元当作彭女士现在的购车款使用,但彭女士必须要在两个星期内使用,否则,就无效!
不得不说,4S店这次还是挺大方的。不过4S店这个决定,也可以为自己树立良好的口碑!与彭女士都是双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