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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锡林浩特,女子在黄金地段开了家大超市生意火爆。不料,丈夫病重分身乏术,无奈

内蒙古锡林浩特,女子在黄金地段开了家大超市生意火爆。不料,丈夫病重分身乏术,无奈与朋友合伙经营,没想到半年后,超市濒临倒闭,亏损200多万,女子在盘点时,发现一员工盗窃,立即报警,员工竟扬言:大家都在拿,又不是我一个人这样。女子查看监控后肺都气炸了,仅4天的监控就发现一百多起盗窃录像,所有员工都明目张胆地往家拿,更让她气愤的是,合伙人竟带头成车往外拉,女子要维权到底!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霍云静心情烦闷,红红火火的超市,怎么就濒临倒闭呢?每天的客流量很好,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

两年前,她和丈夫经营一家大超市生意火爆,不成想,丈夫突然重病,她医院超市两头跑,力不从心。

为了能更好地照顾丈夫,她和朋友达成共识,合伙经营,她出钱,朋友出力,超市由朋友全权管理。

朋友也是能人,能力不在她之下,管理超市绰绰有余,霍云静分身乏术,既然合作,就放手去干,她相信朋友的实力。

本以为挣不到钱,也赔不上,当初就看好这黄金地段,天时地利人和,再加上朋友的管理,做等分红就是。

没想到,半年多的时间,超市告急,濒临倒闭,这让她百思不得其解。

账上显示超市亏损200多万,霍云静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她赶紧亲自到超市查看。

在盘点过程中,竟发现员工偷拿东西,她火冒三丈,作为员工,这是大忌,

她立即报警,员工一开始并不害怕,大家都在拿,又不是我一个人在拿。

到派出所后害怕了,把知道的都一五一十说了,这一说不要紧,霍云静都懵了。

她查看了超市内的监控录像,原本内存都是15天,现在就4天可见。

就这4天的监控录像,她就发现100起盗窃视频,超市所有员工都在拿,员工家属也来拿。

特别是收银员,自己拿不算,还让家属来帮着往家拉,最多的一次高达5000元左右

供应商来送货,合伙人用车往外拉,超市上上下下,没有一人不拿的。

霍云静气得肺都炸了,所有人明目张胆偷盗,200多万的亏空,这是监守自盗,还有王法吗?

枉费她对朋友信任有加,在利息面前,人性的丑陋暴露无遗,朋友作为经营管理者,对员工的偷盗行为熟视无睹,同流合污,这等同于团伙作案。

霍云静要为自己讨回公道,无论过程多么艰辛,都会一直坚持下去,让不法者低头。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对超市员工和管理者的偷盗行为该如何认定呢?

1、 超市员工偷盗行为如何定性及处罚?

《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超市员工多次、持续地偷盗超市商品,无论数额大小,均构成盗窃罪。若数额较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同时,根据盗窃的具体数额和情节,法院将决定罚金数额和刑期。

2、合伙人作为管理者是否需对员工的偷盗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以及《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合伙人作为超市的管理者,对员工的偷盗行为不仅知情,还参与其中,甚至带头偷盗,构成共同犯罪。

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超市财物,虽然不属于贪污罪的主体,但可依据共同犯罪的原则,以盗窃罪论处。

3、 超市员工家属参与偷盗应如何定性?

《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

超市员工的家属虽然不是超市的员工,但他们与员工共同实施偷盗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无论他们是否知道偷盗的是超市财物,只要实施了偷盗行为,并达到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就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霍云静的维权之路,并不顺利,4年期间,仅有7先后被判刑,2人免除处罚,1人一直未审理。

最让她不能释怀的,是超市收银员,每次被判刑她都以怀孕,或生小孩为由,被保释。

她坚信法律自有公正,为了维权,会坚持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