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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陈某停车未拔车钥匙、未锁门,没有驾照的王某私自挪车,撞死路人。法院:陈某承

徐州,陈某停车未拔车钥匙、未锁门,没有驾照的王某私自挪车,撞死路人。法院:陈某承担15%责任。陈某经营了一家店铺,他平时用一辆厢式货车拉货。这天,陈某将货车停在其店铺门口的不远处,为图方便,停车时未拔车钥匙,也未锁门。

(来源: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海博TV)

没过多久,王某骑着电动三轮车经过该处,结果被陈某的货车拦住了去路。他环顾四周,喊了几声:“谁的车?”没人回应。

王某看到货车没有拔钥匙,因需急着通行,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证,还直接上车准备挪车,他启动货车后,慢慢挪动,看到前面有人,立即刹车,结果误将油门当作刹车踩,货车冲出去撞倒前面的路人钱某,致其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判定,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据此,王某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已被立案调查。

事发以后,钱某的家人将王某、陈某及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80余万元。

《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院判决车主陈某承担承担15%的责任。 在交强险赔偿18万元外,陈某还得赔偿钱某家属8万余元。(80余万的15%?)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需要承担责任,赔偿比例也过高。

《民法典》第121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该条法律规定,陈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陈某对钱某的死亡结果发生有无因果关系及是否存在过错。

二审认为,机动车属于高度危险物,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车辆负有谨慎注意义务。

陈某停车未拔钥匙未锁车门即离开,使车辆处于失控状态,为王某擅自驾驶车辆提供了便利,从而引发事故。

陈某未尽到对车辆管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对于钱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经调解,陈某与钱某的家属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陈某赔偿钱某近亲属6万元。案结事了。

法院为何判决陈某担责呢?

从一般注意义务角度讲,陈某未拔车钥匙就离开车辆,使车辆处于一种可以被他人轻易启动的状态。这种疏忽增加了车辆被不当使用风险,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虽然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这主要是从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操作层面而言。陈某的过失为事故创造了条件,所以,不能完全免除其在民事赔偿中的责任。

在因果关系程度上,王某无证驾驶且错把油门当刹车的操作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这是直接且决定性的因素。而陈某不拔钥匙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相对较小,只是一个间接的、次要的因素。所以,法院认定陈某因自身的疏忽对事故承担一定比例的民事赔偿责任,酌情考虑承担责任比例为15%。

对此判决,有网友觉认为:我的车,我想不拔钥匙就不拔,想不锁门就不锁门,这是我的自由,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停车必须把掉钥匙、锁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凭什么要担责?

看了报道,判决陈某担责,主要是基于陈某的疏忽行为制造了一个可被他人触发的风险,正好这个风险被王某触发,引起事故,陈某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失。

但是判决没有对陈某停车位置的合法性、正当性展开分析。这一点实际上也影响对陈某责任判断。

若陈某将车停在合法的停车位或经许可的区域内,那么其停车行为本身并无过错。

若陈某是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如消防通道、人行横道等)停车,导致王某不得不挪车以保障正常通行,陈某对事故发生就存在过错。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认定陈某承担一定责任更具有说服力一些。

有网友举例说,照这样,如果车主未拔车锁、未锁门,小偷盗窃车辆,将车开走时撞死人的,难道车主也有责任?

这种情况,小偷的行为是其个人自主的非法行为,与车主停车不拔钥匙、不锁门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因为即便拔了钥匙、锁了车门,小偷还是会偷车。车主不应担责。

这事也提醒大家:一旦离开车辆,无论时长多短,都需要规范停放车辆、拔下钥匙并锁好车门,保障车辆处于安全可控状态。切不可因一时图方便,而让自己与他人陷入遭受重大损失的风险之中。

大家怎么看待此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