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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4年前,一名女子在金店购买了重达250克的三块黄金,花了6万余元。四年

浙江杭州,4年前,一名女子在金店购买了重达250克的三块黄金,花了6万余元。四年后,金价上涨,女子准备将250克三块黄金卖回给这家金店。这家金店在回购的时候,竟然说女子的黄金是假的,女子将黄金调包了。女子大怒,认为当时金店卖给自己的就是假的黄金。

李女士在逛商场的时候,有一家金店正在搞促销活动,李女士便购买了250克黄金,总共有三块金条,当时每克黄金价格为249元。 李女士花了6万多元购买了这家金店250克黄金。金店的员工说可以回购,到时候等金价涨上去的话可以拿回来,金店会回收的。 金店给李女士开了收据,李女士将黄金买回之后,一直放在家里,没有过问。

四年后,金价上涨,金价每克为335元,李女士便想将250克黄金卖回给这家金店。 李女士带着收据和黄金来到这家金店,金店的员工热情的接待了李女士,也表示愿意回购李女士手上的黄金。 根据交易惯例,在交易之前必须先验货,工作人员将李女士的黄金拿去检验,发现这是假的黄金。李女士手中的黄金含量竟然只有0.96%,剩下的99.03%竟然是银。 很显然,李女士的三块金条只是镀了一层黄金的银块。 李女士很吃惊,自己没有动过金条,在这家金店买完之后,一直放在家里,那么就是当时金店卖给自己的时候,欺骗了自己。

金店的工作人员根本不愿意承认,不认可李女士的说法,双方发生了争吵,惊动了金店的王老板。 王老板说这三块金条只是镀了一层黄金,其实是银块。王老板说这三块金条不是我们金店的,因为我们金店的金条都会写上克数,可李女士提供的三块金条却没有。 李女士生气的说,那说明你们当时欺骗了我,四年前,你们卖给我的,根本不是三块金条,而是三块银块。 王老板也不客气的说,是你自己将三块金条调包了,现在想用银块来骗我们,那就是打错了算盘,我们是有严格的程序验货的。 李女士气的哭了,说你承不承认,这250克金条是你们当初卖给我的?王老板反驳说,我们的确是卖过你三块金条,可你现在提供的金条不是我们当初卖给你的那三块。 双方发生争执,李女士无奈之下只好报警。

警察来了之后,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问李女士是否有确凿的证据,可李女士当初根本没有对金条进行鉴定,不知道真假,当然拿不出任何证据。 况且时间过去了4年,期间有很多可能,所以金店的王老板才会断然拒绝李女士回购的请求。 李女士哭着对记者说,自己一定会想办法维权的,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李女士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女士既然认定当初金店卖给自己的是假的黄金,假的金条,那么就要提供证据。 金店的王老板不承认,那么就算李女士要提起诉讼,在法院打官司,也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拿不出确凿的证据,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会败诉。

2.金店如果出售的是假金条,那么就违反了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李女士与金店的王老板都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都是民事主体,具有平等的地位,双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李女士花了6万多的真金白银,那么金店就应当提供质量有保证的黄金,现在却出现了假黄金的事情,那么责任到底是谁呢? 无论责任是谁,其中一方肯定说谎了,那么说谎的一方肯定是违背了诚信原则。 现在李女士应当怎么办呢?如果李女士有信心确定是金店售假,那么李女士应当报警,说自己被诈骗了。 警方如果能够立案,如果真的是金店售假的话,那么就不可能只卖给李女士一个人,很有可能金店里还有存货,查一查也许有意外的收获。 如果真的能够查明金店售假,那么金店就涉嫌欺诈,李女士可以要求金店退一赔三。

3.李女士可以要求退一赔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如果李女士足够幸运,警方能够立案,也能够查明金店售假,那么金店涉嫌欺诈,李女士可以要求退一赔三。 李女士可以要求金店退还当初购买黄金的6万多元,同时金店还需要赔偿李女士18万多元的经济损失。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