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四川泸州,一名男子居然因邻居的一句玩笑话,怀疑儿子非亲生。为了验证猜测,瞒着妻子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非亲生。怎料,妻子知道后也去做了亲子鉴定,但拿到的结果却和男子的完全不一样,妻子一气之下,将丈夫告上法庭!
几年前,王林和余丽丽结为夫妻。结婚后二人关系一直很好,并育有一对可爱乖巧的女儿,夫妻二人相敬如宾,日子过的还不错。 随着女儿们逐渐长大,二人为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物质生活,便萌生出了出去打工的想法。在朋友的介绍下,二人都找到了合适的工作,唯一不好的就是没能在一个地方,王林去广东,妻子余丽丽则是在云南,二人开始了分居生活,好在分居也没影响二人的感情。 时间过得飞快,某天,余丽丽告诉在广东打工的王林,自己怀孕了。
听到之后王林就有点犯嘀咕:自己和妻子一年也就见不着几次面,怎么就怀孕了? 转眼间,10个月过去了,余丽丽在医院顺利产下三胎,王林看见刚出生的小儿子,想到自己儿女双全,非常开心,随后把心思全放在照顾妻子和儿子上。 小儿子在夫妻二人的照顾下慢慢长大。谁曾想,某天邻居和王林闲聊时说:你俩长时间见不着面,你老婆怀孕是不是太蹊跷,还有你儿子长得咋不像你? 邻居和他只是闲聊,但他却把这些话记在心里了,回想起之前自己也确实怀疑过,但是自己又没有证据,想直接问余丽丽,又觉着不太好。晚上躺在床上辗转反侧,猛地想起来,可以做亲子鉴定。
这时候,又出现一个难题:该如何在于丽丽不察觉的情况下,给小儿子做亲子鉴定呢? 上网查询之后,他找到了一个好方法,通过采取唾液的方式进行检测。送去检测后没几天,结果就出来了,鉴定书明确表示:口腔拭子1为男性,口腔拭子2为男性,两份口腔拭子的基因遗传点位不符合孟德尔遗传规律,也就是说儿子并非亲生。 王林拿着报告回家后,直接对余丽丽破口大骂。余丽丽表示,自己从来没有做对不起王林的事,王林这样做,是在侮辱自己,随后余丽丽提出了离婚。王林看到妻子如此理直气壮也特别生气,次日就办理了离婚。 离婚后余丽丽非常难过,不仅白白背负了背叛婚姻的罪名,亲戚邻居对自己也是有各种说辞。后来她气不过,决定到法院给自己讨公道,要求王林给她赔礼道歉。
余丽丽为证明自己自己是清白的,想办法取得王林的相关样本,送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出来的结果和之前那份截然不同,王林的确是儿子的亲生父亲。看到这样的结果,王林愣住了,法官一时不知道该怎么办。 经过深层次调查,法庭发现,王林提供的报告单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问及从哪来的?他表示是妹妹通过网络来办理的鉴定书。为了保险起见,在法官主持下,进行第三次鉴定,结果显示:支持王林是男孩生物学父亲。 看到第三份报告,王林既兴奋又羞愧,孩子是自己的,可是自己却错怪了老婆。最后真相大白,王林给余丽丽道完歉,提出来复婚请求,可余丽丽表示:受到了伤害,目前不接受。
1、邻居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余丽丽的名誉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其中诽谤表示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因为邻居闲聊说出王林儿子不像他,才有了后续偷做亲子鉴定的市区,最终导致二人离婚,而邻居在不知真实情况下散布出来的虚假信息,侵犯了余丽丽的名誉权。
2、伪造亲子鉴定结果的商家,是否违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伪造亲子鉴定结果的,是属于伪造证据的情形,王林妹妹购买到的伪造亲子鉴定,已经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了,导致后面一系列问题出现,涉嫌违法,人民法院可以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拘留。
3、若妻子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能起诉吗?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丈夫可以起诉妻子去做亲子鉴定,若妻子不同意,丈夫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基本上可以推定丈夫主张成立。(文章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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