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男子在火车上突发疾病陷入昏迷,其配偶一边呼救,一边实施对男子实施急救。5分钟后列车员赶到现场接续开展急救,10分钟后列车长携带药箱赶到现场指挥并参与急救,50分钟后,列车在最近的车站停车并将男子送医抢救,可悲剧的是,男子最终还是死亡。事后虽然经鉴定男子系心源性猝死,但是男子家属认为铁路公司没有尽到“尽力”救助义务,要求铁路公司赔偿,未果后,一怒之下,将铁路公司告上法庭。(来源:红网百姓呼声等)
据悉,数月前,男子黄某与妻子乘坐火车出行。凌晨1点多,黄某在火车上突感不适,晕倒昏迷。
黄某的妻子慌了,不知所措,大喊救命。
其他乘客闻声赶来。而后协助黄某的妻子对黄某实施心脏复苏,并寻找列车员,寻求列车员的帮助。
转眼5分钟过去了,列车员赶到现场,接手急救工作。
又过了5分钟,具有红十字救护员证的列车长携带药箱赶到现场,指挥并参与急救。
因为黄某的情况始终没有好转,事发50分钟后,列车长让列车在最近的车站停车,并将黄某送医抢救。
可悲剧的是,最终还是没能挽回黄某的生命。
事发后,虽然医院表示黄某系心源性猝死,并出具了相应的证明。
但是好端端的一个人说没就没了,黄某的妻儿、父母,难以释怀,认为如果列车员、列车长再早一点赶到现场对黄某实施急救,或许也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要求铁路公司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铁路公司告上法庭。
铁路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铁路公司作为经营者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有义务保障旅客的安全,并在乘客陷入危险之际,进行救助。
还应当注意的是,与一般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同,《民法典》第822条还特别规定了,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可见法律对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要高的多。
具体到本案,事发后,铁路公司对黄某确实实施了救助,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关键是看,铁路公司是否“尽力”。
“尽力”简单来说就是用尽全部力量,比如,是否第一时间参与救助、再比如所采取的救助措施是在当时情形下凭普通人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所能尽到的最大努力等等。
具体到本案,法院了解本案的前因后果后,认为列车员和列车长并未在事发后第一时间赶到并指挥、实施救援,虽然同车厢旅客在工作人员赶到前帮助实施救援,但旅客的自助行为不能当然地免除列车员和列车长的施救责任,列车员和列车长未及时赶到属于未充分履行尽力救助义务的情形,铁路公司应当为此承担一定责任。
虽然铁路公司认为自身已经履行救助义务,并无任何过错,拒绝赔偿,但由于黄某的家属有较强的调解意愿,法院为了实质性化解双方矛盾纠纷,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对本案重点开展了调解。
而在法院的多次释法明理之下,铁路公司最终与黄某的家属达成调解,案件得以圆满了结。
最后,这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