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名女子花76元,买了一斤熟牛肉,到家一称,发现只有356克。女子不吵不闹,像没事人一样,又去该店,买了一斤牛肉...... 林晴是一个健身爱好者,需要保持身材,日常吃牛肉较多。这天她下班后,直奔菜市场,买了一些牛肉。
回家后,林晴把买好的牛肉放进冰箱,每次吃的时候就会拿出来一些,因为林晴买的是生牛肉,每次吃的时候要煮好久,很麻烦。 林晴想着,不如直接买一些熟牛肉,这样就能省不少事。 某天健身结束后,她来到附近的熟肉店,林晴问店员:牛肉多少钱一斤?店员回答:76元一斤。 林晴听到价位后,虽然觉得很贵,但转念一想,生牛肉还不到50元一斤呢,更何况人家已经煮好了。这么一想,这个价位还算合理,于是要求店员给她称一斤。 可当店员把称好的牛肉,递给林晴时,她明显感觉分量很少,于是问店员:你家的称准吗? 店员听到林晴的质疑后,笑着回答说:姐,咱们是长期开店的,不是一锤子买卖,店内的称你放心,绝对准!
听到店员的回答,林晴笑着说:这一斤牛肉,怎么看起来这么少? 此时店员也只是笑了笑,并没有再回答林晴的问题。 就在此时,熟肉店的老板走了过来,他笑嘻嘻的对林晴说:姑娘,你放心,现在市场竞争这么厉害,咱们店都是以诚信为本,绝对不会欺骗消费者,在我店买东西你就放心吃吧,既好吃又便宜,绝对不会让你上当,保证让你吃一次,下次还会来。 听到店老板的话,林晴也放心了,拿着称好的牛肉回了家。但在路上林晴掂了掂手上的牛肉,总觉得不太够,于是到家后,第一时间拿出家中的秤。 当她把肉放在秤上,看到克重时,瞬间就火了,电子秤上显示,一斤的牛肉竟然只有359克,足足少了141克。
想着自己花76元,只买了不到八两的牛肉,林晴气不打一处来,细算一下,熟肉店竟然少给了将近20块钱的肉。 虽然很生气,但林晴还是比较理智的,因为她知道,肉已经被自己拿回家,此时拿着不足一斤的肉去找,店家肯定不承认,于是她心生一计。 等老公下班回家后,林晴把自己的遭遇给老公叙述了一遍。二人决定再去熟肉店,购买一斤牛肉。 林晴和老公来到肉店后,老板一眼就认出了林晴,林晴为了避免尴尬,先开口对肉店老板说:家里今天来客人了,刚才买了一斤肉,根本不够吃,想着再来买一斤。 看到有回头客上门,肉店老板自然很开心,于是在林晴的要求下,老板又称了一斤牛肉。 当林晴接过牛肉后,再次问老板:你称的这块肉有一斤重吗?店老板嗓门洪亮的回答林晴:这个你放心,咱家的秤“足斤足两”!
但下一秒店老板脸上的笑容就消失了,因为他看到林晴从包里掏出来一个电子秤。 当林晴把牛肉放到秤上时,电子秤上依旧显示为356克。而此时林晴的老公用手机录像,将事发经过全程拍了下来,防止肉店老板不认账。
1、熟肉店存在缺斤少两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林晴在熟肉店,花76元购买一斤牛肉,拿到肉时,她问店员:店内的秤是否准,店员和老板一再保证,店里的秤足斤足两。林晴回家后称了肉,却发现一斤肉只有359克。 消费者在购物时,享有公平交易权,肉店老板缺斤少两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退款,并索要赔偿。
2、肉店存在欺诈行为,林晴有权要求退一赔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熟肉店缺斤少两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林晴在得知被骗后,有权要求肉店退货退款,并赔偿自己3倍损失。若赔偿金额达不到500元的,按500元赔偿。
3、熟肉店的秤不准,长期欺骗顾客,会面临严重的处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缺斤少两,欺骗消费者的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不得使用不准的秤,更不能擅自破坏秤的准确度。
有此行为的,不仅会被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还可能会面临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文中皆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