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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小伙斥资47万买了一辆三手的宾利轿车,谁知过完户却发现这部车子已经过户1

安徽,一小伙斥资47万买了一辆三手的宾利轿车,谁知过完户却发现这部车子已经过户13次了,而自己竟然是第14任车主,小伙气愤之余表示早知道13手根本不会去买,质问卖家后却被告知,行驶证上就是三次过户。

前不久,陈先生在一家二手车行看中了一辆二手宾利轿车,车子虽然有些年头了,但是看着车子保养的不错,加上过户也只有三次,于是陈先生决定购买这辆车。

最终,经过一番交谈,陈先生以47.3万的价格从这家车行买了下来,因为大本不慎丢失,陈先生去补办大本的时候,竟然发现之前车子已经过了13手了。

在陈先生看来,如果自己知道过户这么多次根本不会买,于是陈先生找到了卖家,卖家告诉陈先生说当时大本上就是过户三次,不存在欺诈陈先生的情况。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件事情又该如何评判呢?

首先,在二手车买卖过程中,卖家有义务向买家如实告知车辆的相关重要信息。过户次数作为反映车辆过往交易情况的关键因素之一,无疑是属于应当告知的重要信息范畴。

虽然卖家辩称是按照大本上的信息告知陈先生过户三次,但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关键问题:卖家是否尽到了足够的核实义务?仅仅依据大本上的信息就轻易地向买家传达过户次数,而没有进一步去核实大本信息的准确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如果最终证实车辆实际过户次数与卖家告知的情况严重不符,且这种不符给陈先生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比如陈先生因为相信了卖家所说的过户三次而以较高价格购买了这辆车,导致他在经济上遭受了损失,或者因为车辆潜在的问题给他后续使用带来了诸多不便等,那么陈先生是有权向卖家主张一定的赔偿责任的。

其次,从合同的角度来看,陈先生与二手车行之间达成的购车合同是基于双方对车辆相关信息的认知而订立的。

现在出现了车辆过户次数与卖家告知情况不符的情况,这可能构成对合同内容的重大误解。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也就是说,如果陈先生认为自己是因为对车辆过户次数的错误认知才签订了这份购车合同,他是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要求卖家退还购车款,并可能要求卖家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比如他在办理车辆手续过程中产生的一些合理费用等。

再者,对于车辆过户次数的核实责任,虽然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但一般来说,二手车行作为专业从事车辆买卖的机构,相较于普通消费者,应该承担更多的核实义务。

他们有更专业的人员和渠道去了解车辆的真实情况,而不能仅仅依赖于大本上的简单记录。如果因为他们没有尽到应有的核实义务而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失,那么他们在法律上是难辞其咎的。

陈先生的这场宾利购车风波,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关于车辆过户次数的争议,更是涉及到二手车买卖过程中卖家如实告知义务、合同的效力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诸多法律问题,最终事情如何解决,我们拭目以待。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