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名男子入住某酒店,遭到女技师上门推销50元的洗脚按摩服务。男子同意后,女技师进入房间。过程中,女技师将男子的裤子脱了,给他增加了服务项目。服务结束,女技师说费用为698元。男子惊愕非常,怀疑自己被坑了,决定将此事曝光,让大家注意防范。
事发当天,男子正在该酒店某房间休息,突然,他听到一阵敲门声。好奇之下,男子打开了房门,不料外面竟然是两名女子。男子询问对方有什么事吗? 其中一名女子说自己是酒店的前台经理,可以给男子提供50元一次的洗脚按摩服务,问男子是否需要。 男子想了一下,就打开门将她们迎了进来。紧接着,按照女技师的要求,男子开始享受着洗脚按摩服务。
不曾想,在洗脚按摩的过程中,女技师突然将男子的裤子脱掉,给男子增加了一个项目。 又过了一段时间,服务结束了,当男子正准备给女技师50元时,她们却说需要支付698元。男子质问原因,女技师说给男子增加了项目。可男子说,自己没有让女技师加项目,不应该支付这笔费用。 但女技师反驳说,自己给男子加项目的时候,他并没有反对,就应该支付费用。争执的过程中,女技师将总共的费用降至600元。 后来即使男子录视频跟女技师沟通,她们也不再退让。
于是,男子选择支付600元让女技师离开。 涉事酒店回应,男子所称的女技师并非是酒店的工作人员,她们是偷偷从地下停车场进来的。酒店称,他们已经报警,相关部门正在调查中。 这个事情中,女技师是否有权要求男子就增加的项目支付服务费用? 首先,女技师是否为酒店的工作人员并不影响她们跟涉事男子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 女技师在门前推销洗脚按摩服务,涉事男子同意并将她们迎进房间内,还接受她们提供的洗脚按摩服务,这足以说明双方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
其次,女技师脱掉涉事男子的裤子为其增加的项目应属于前述服务合同的内容。 毕竟为涉事男子脱掉裤子增加的项目显然跟洗脚按摩服务的内容区别很大,当女技师将涉事男子的裤子脱掉增加项目时,作为正常人应该主动询问并拒绝,但涉事男子并没有拒绝。 从默示行为的角度来看,增加的项目明显属于前述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再次,当增加的项目为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女技师肯定有权要求涉事男子支付费用吗? 这个需要探求增加项目的实际服务内容,如果属于手淫等边缘性的性行为范畴,那双方就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
此时,这种服务内容是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亦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因该服务产生的费用给付请求权并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增加的实际服务内容仍然是正常按摩的范畴,那女技师仍然有权利要求涉事男子支付服务费用。至于费用标准,由于双方事先没有明确约定,需要按照我国《民法典》确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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