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 一名男子本想入室盗窃,发现院内有两条狼狗,于是他买来安眠药抹在肉上,扔进院子,等狗大快朵颐后,渐渐睡去,男子随后翻墙进入院子。不幸的是,两条狼狗被惊醒,对他进行疯狂地扑咬,并最终导致男子死亡。男子的家属以狗没有拴在院内为由,向狗主人索赔70万元。
张洋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曾因盗窃被抓了两次,但每次都未达到立案标准,只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虽然这样的经历让一般人都会痛改前非,但张洋似乎并没有受到足够的教训。一段时间后,他又开始心生贪念。 一天,张洋来到当地一处别墅区踩点,经过仔细观察,他发现一栋别墅装修风格十分考究,于是判定主人一定非常有钱,见大门外上着锁,断定平时别墅无人居住,于是决定趁天黑到此一游。 当天22时许,张洋穿上黑色衣服,戴着作案工具,在别墅外徘徊。
等到夜深人静,张洋攀上墙头,刚要跳入院内,突然看见两条大狼狗冲着他一通狂吠。张洋吓得汗毛倒竖,急忙跳出墙外。 张洋心想,家中特意放了两条狗护院,一定非常有钱,于是打算用安眠药把两条狗弄晕,然后再进入院内。 于是张洋迅速返回住处,将家中的安眠药擀成粉末,抹在自己吃剩的烤鸭上。随后,他拿着下药的食物来到院外,将食物扔到院内。 过了半个小时,他敲了敲铁门,却没有狗叫声,张洋认为药效已发作,于是他翻墙进入院子,但没想到刚一落地,两条大狼狗就被惊醒了,它们对着这个不速之客发起了猛烈的攻击。 原来,张洋投放的安眠药剂量不足,没能完全迷倒两条狼狗。面对两条狼狗的疯狂撕咬,张洋发出撕心裂肺的喊叫声,惊动了附近的居民。待到警察赶来时,张洋已经死亡。
警方经过现场勘察,发现张洋随身携带一个背包,里面有螺丝刀等作案工具,于是认定张洋是入户盗窃的嫌疑人。 然而,张洋的家属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他们认为张洋的死亡与别墅主人吴亮有关,于是,向吴亮提出了索赔要求。 吴亮对此非常震惊,他说自己在自家别墅院内饲养狼狗,为的就是看家护院,张洋非法闯入院中被狗咬死,自己的狼狗属于正当防卫,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张洋的家属则说,虽然张洋盗窃不对,但是罪不至死,两只大狼狗异常凶猛,吴亮未将狗拴在院内,而是任由两条狼狗在院内自由活动,并最终导致张洋死亡。因此,他们要求吴亮赔偿70万元。
1、饲养的动物侵权时,动物的主人需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动物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就是,动物主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如果能够证明动物侵权行为的发生,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动物的主人方才减免侵权责任。
2、吴亮同时饲养两条狼狗,存在过错。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每家只能养一只犬,同时还规定,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未拴犬绳造成他人伤害的,公安机关可以没收犬只,并对养犬人处1万元罚款。 吴亮一个人养了两条狼狗,貌似违反了条例规定,公安民警可对吴亮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吴亮在院内没拴绳,不属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因为院墙较高,狼狗难以跳出,因此可以认定吴亮已经尽到安保义务。
3、吴亮是否担责,还要考虑因果关系。 张洋的家属也表示,张洋被狼狗咬死,本身也有错,但他们认为,吴亮也有责任,按照多因一果的原则,吴亮也需承担部分责任。 吴亮同时饲养两条狼狗,只是违反了当地条例的规定,由属地公安部门处以行政处理即可,如果张洋没有翻入院墙内,绝不会被狗咬死。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亮养狗护院的行为,应当评价是正当防卫,根据《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不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吴亮不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张洋家属承担诉讼费用。 张洋家人不服一审判决,觉得虽然吴亮养狗护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也是防卫过当,根据《民法典》第181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于是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4、本案警示我们,法治社会,不是谁受伤谁有理,谁死亡谁获赔,法院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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